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申请装修时,物业服务人通常会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也有的称之为装修押金,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约束业主及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遵守相关的装修安全规范及技术规定,一般在装修完毕经物业服务人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如果发现存在破坏建筑结构、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业主予以整改或扣除相应保证金。应当认为,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对于确保装修安全、规范装修秩序、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合理的。
装修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由业主交纳保证金对自己在装修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损害债务向物业服务人进行担保,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装修保证金,在建设工程领域更是存在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形式,花样繁多、不一而足。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民事活动中也存在大量的保证金形式,保证金在各个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对于保证金的性质、效力、形式等事项,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属于实践中产生的意定担保方式,非法定担保。
多数地方法规、规章并未明确物业服务人能否收取装修保证金,也有的地方明令禁止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如上海市物价局在1997年6月26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费、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应妥善处理。
笔者认为,装修保证金是物业服务人向业主主动收取的费用,带有一定的非协商性,但考虑到装修工程的特点和物业服务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需要以物及多数业主对装修保证金的总体认同和共同利益,加之装修保证金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通过合同确定的担保形式,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对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不宜作否定评价,即可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