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分手后,女方索要分手费能否得到支持?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魏某系有妇之夫,与汤某发生婚外情,后签订分手协议,内容为双方决定分手,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需分期支付汤某现金280000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0000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对汤某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向汤某推荐某投资平台,致汤某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
魏某陆续支付了58000余元后便不再支付了,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继续履行剩余220000元。
法院就事实部分进行审查,认为:
从协议内容来看,约定的28万元实质包括投资亏损、怀孕流产致身体损伤、精神损失等部分。
首先对于投资亏损,汤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晓投资风险,没有证据表明汤某是在受到欺骗、不知情情况下将投资款项交由魏某全权处理而致亏损。
其次,关于流产致身体损伤,根据双方证据,签订协议当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汤某英并未怀孕,更无流产一说;
最后,协议所称28万元实际是双方为结束情感、由魏某向汤某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无需向汤某支付剩余220000元。
为什么写了通过协议约定的分手费,却没有得到支持?民法的本质难道不是自由吗?如果剩余220000无需支付,那已经支付的58000是否能要回来呢?
在法理上说,分手费和赌债是一样性质的债,称为“自然之债”,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是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魏某是否已婚、汤某是否知情,都不影响该协议无效的性质。
至于魏某要求汤某返还相应款项已支付的58000元,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该案例很明确地显示了法院并不支持分手费一说,女生要千万要警惕男人给你画大饼,大笔一挥写下一张协议说给你大几十万分手费,完了一分也不给,千辛万苦去起诉,结果一分钱没捞到还得贴诉讼费。
还存在一个问题,在此案中汤某不存在流产的事实,假设真有的话,能不能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呢?
分情况来看:如果女方对男方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此时女方怀孕流产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女方对男方已婚事实知情,那怀孕流产可以说是“自作孽不可活”,有的法院甚至连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流产费用的诉请都不予支持,更不用说其他补偿了。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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