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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哪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你知道么?)

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制定草案中曾就劳动关系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与劳动使用者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劳动使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工作量的劳务服务,劳动使用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劳务使用者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劳务使用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5)劳务内容多具有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主体上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即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年龄限制,这事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主体条件。

承担权利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还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医社保等,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的各个环节存在诸多用工风险;而劳务关系的劳务使用者不存在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按劳务合同约定提供一次性劳务支付劳动报酬即可,劳务使用者违约的,提供劳务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劳务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

隶属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领导、指挥,劳动者听从领导或上级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一定量的劳务即可,劳务提供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实务操作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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