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整一期冷门的法律常识!建议先马再看!
在法律上,砍掉拇指是重伤,砍掉小指是轻伤!要是出了什么事,可以让拇指来抗,这样赔得多一些(bushi
有网友表示:从医学角度来讲:拇指承担了手部功能的50%,拇指毁损后,该侧手基本告废。而小指毁损后,除了不美观,手部一般功能基本不受影响~
参考法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属于重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用的法槌
商家贴的“假一赔十”是有效的,但“偷一罚十”是无效的!所以......你偷了东西可以不用赔十倍,但是!会被抓起来...
网友:那偷到假货呢?
答:那当然是两个都抓啦~
参考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很多国家有规定,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但又无人认领,那东西就归你了。但
在我们国家,遗失物要是一年内都没人领,那东西就是国家的了~
所以:假如你流落江湖超过1年无人认领,你就被上交国家,估计会被包分老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坐公交,发现标了空调车但没开空调,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1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拐卖成年男性没有具体罪名。但是拐卖的时候,很可能行为上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啥的,反正总有一款适合你~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除非你犯了什么人人喊打的大错,否则学校是不能开除你的~别担心老师吓唬你要开除你,但也别去跟老师对线呀!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衣警察要是没暴露身份,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打了一顿,那你是不算袭警的~ 但需要注意,就算不算袭警,他也是完全有理由认为你是“寻衅滋事”,然后秒出警把你抓起来的~
参考法条:
《人民警察法》第23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是别人问你借了钱,又打了欠条,到期记得赶紧找他要,要不回就打官司!千万别让对方拖,让他拖过还款期3年,你的诉讼时效就过了,到时候法院都不好帮你。
当然,友情提醒大家~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只要你在期间内有向对方主动要债,三年诉讼时效就可以从头计算啦!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另外,朋友借你的钱,还是要完善手续,否则只有转账凭证是很麻烦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女朋友问:我和你妈妈同时掉进水里,你会先救谁?答案是:根据刑法,你必须先救你妈!因为在法律上,你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身处危险,你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可以救助而选择不救助,导致其死亡,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虽然这样说听起来很残忍,但的确男女朋友关系,在法律面前,就是两个不相干的普通人。救助女朋友是道德义务,如果你不救助,虽然并不违法,但你可能会失去女朋友...... 当然如果领了结婚证,就另当别论了,两个都要救!所以不妨先去领了证再来问这个问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记得罗翔老师在谈到人的自由的时候,提过一个问题:身体是自己的,那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贩卖自己器官的自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绝对的自由往往意味着绝对的剥削。生命健康权,应当被视为一个人必须拥有的权利,而不能被任何人(包括自己)所剥夺。
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我好痛苦”,然后你就把人家杀了,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手砍了吧”,结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还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扇我一巴掌”,然后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这个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不过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满天开,那就另当别论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