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养老待遇最初的称呼不是退休金,也不是养老金,是叫做“退职养老补助费”。相应称呼的来源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新中国成立以后,当时百废待兴,为了体现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福利特点,国家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涵盖了现在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丧葬、抚恤等各种各样的待遇。实际上现在很多地区的丧葬、抚恤待遇还是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来执行的。
实际上,《劳动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建立的,然后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195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和国家机关的所有人员都建立了相应的退休制度。相应的退休制度,是以过去的养老制度为基础,但是明确规范了称呼。退休人员领取的待遇叫做“退休费”,一直发放到退休人员去世为止。退休待遇,如果参加了劳动保险制度,就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则由企业行政方或者国家民政部门列支。
除了退休制度以外,国家还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建立了退职制度,1958年颁布并实施。相应的退职制度领取的待遇叫做退职补助费,不过是一次性的。
1978年国家重新出台了有关的退休退职制度,颁布了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相应的退休退职改为身份管理了,过去女性工人退休年龄是50周岁,职员是55周岁。变为身份管理以后是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费的待遇,通过1978年文件标准有所提高,退职费的待遇统一为40%的本人基本工资。
1986年10月,国家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新入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职工本人缴纳一部分,用人单位缴纳一部分。相应的退休养老基金制度,1991年全部转变为养老保险制度。这时候退休人员领取的待遇就成为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了。
2005年,国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才制定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模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全国统一。
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彻底明确了有关的退休待遇,养老保险累计消费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除了退休制度,国家对于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允许他们领取病残津贴。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