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酒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比得上,毕竟咱们喝酒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是有的时候,喝酒不一定是好事,比如酒后失态,酒精中毒。更有甚者,酒后驾驶,把个人和社会的安危置之不顾,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人认为,自己喝少一点,不碍事,研究表明,酒精对于人的视觉、听觉、判断力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还容易疲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司机酒后在等红绿灯的时候睡着了。如果是在高速行驶的时候睡着,又是另外一种结局了。现在国家已经把醉驾列入了刑法,近些年醉驾的情况有所下降,那么醉驾到底如何判刑,罚金是多少,这都是很多司机好奇的问题。今天我们通过7个典型的真实案例,来给大家一个警示。
警察查酒驾
在此之前,我们先说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的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罚金多少,要看主刑重不重。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在执法上面,几乎是没有漏洞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罗某将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当晚9时30分许,在醉酒后认为该车摆放不规范即驾车重新摆放,在倒车过程中与赵某停靠在泽鸿路二段与玉竹路交叉路口处的川Q×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传唤到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l50.27mg/100ml。2016年2月26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罗某申请,2016年3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一判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某虽然免了刑事处罚,但是从此有了案例,罗某不服申请二审改判无罪,维持原判。很多人认为只是挪个车,没什么影响,实际上只要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开车,就算酒驾。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军驾驶自己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约被告人刘某鹏到田家寨镇泗洱河村逛六月六会场,期间二人一起饮酒,17时许,二被告人准备回家时,被告人刘某军在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醉酒的情况在将自己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刘某鹏驾驶,二人行驶至大湟平公路土门关乡红岭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2021年7月30日,经西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刘某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军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刘某鹏驾驶,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鹏、刘某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鹏、刘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把车交给明知醉酒的人驾驶,实际上也是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则借个车出去,送个案底回来就不好了。
2020年9月26日1时00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20高中检车线以东200米路段时,与同排车道张某某驾驶的辽B×××××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检测,孙某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经责任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44mg/100ml。
案发后,孙某赔偿辽B×××××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吴某人民币15000元,孙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书证;被告人孙国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个案件中,有两个加重的情形,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就是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所以就没有判缓刑,要在里改造两个月。
2021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B×××××银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谊花园小区门口红绿灯处时停车进入睡眠状态,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在逃人员信息、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视频截图、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采集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案中罗某某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属于从重的情形,不过好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判了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和主刑相适应,所以高一些,金额为7000元。
2019年09月2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8.91mg/100ml)后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学鉴【2019】毒鉴字第937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再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过,又醉酒驾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某酒精含量不高,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是累犯,以前因为酒驾被处理过,所以被判了实刑,到里面改过自新一个月,再罚3000元。
朱某于2021年8月6日20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锦州市古塔区,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及封装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朱某作为有前科的人员,仍然不顾法律的规定,驾酒驾驶,属于从重处理的情节,所以尽管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仍然要被实刑,要在里面过一个月苦日子,如果出来后再犯,估计就不是一个月了。
2021年6月8日22时38分,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越山路与德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84mg/100ml。白颜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无证驾驶,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这个案件中,白某有两个交通违法行为,首先是驾驶无号牌车辆,另外就是醉酒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被判二个月的实刑,再处罚金5000元,白某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骑国标电动车了。
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加重处罚的情形,都是会被缓刑,罚金一般是1000元起步,到案后要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认罪认罚。至于判无罪,那就不要想了,只要酒驾开车上路,被抓一定会留案底的,特别是在职公务人员,影响比较大。更不要做小聪明,比如在警察来之前喝上一口,那除了会加重处罚外没有任何意义。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