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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程序是什么,有哪些?

要约收购的程序是什么,有哪些?

1、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在收购人报送符合要求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规定期限,并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规定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规定期限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规定期限,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5)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规定期限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形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磋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