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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分为历史上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变迁和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内生的金融需求少,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分散、落后的状态。例如西周有专司政府信用的机构“泉府”;西汉有私营高利贷机构“子钱家”等;中国的典当行、钱庄、票号等停留在高利贷性质的旧式金融机构。

19世纪中叶以后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1845年英商东方银行(即丽如银行)在香港设分行,成为中国第一家外商新式银行;我国第一家现代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5月27日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这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信用事业的创始。1905年,港英政府批准英商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是在中国开设的首家证券交易所。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运用手中权力建立了以“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体系。“四行”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二局”是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是指中央合作金库。“四行二局一库”作为国民党政府实行金融垄断的重要工具。与之并行,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也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机构。共产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抗日战争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成立银行,如陕甘宁边区银行、华北银行等。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

新型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48年——1953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它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开始。

“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确立阶段(1953年——1978年):高度集中的大一统模式,其基本特征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各项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功能于一身,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资金统一计划调度,利润分配实行统收统支。

改革和突破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的初期(1979年——1983年):1979年中国银行;1980年中国建设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1月,单独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初具规模的阶段(1984年——1993年):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类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的时期(1994年至今):建立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下“一行三会”监管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2018年“一行三会”调整为“一行两会”,国务院决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还有一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外汇业务。

因此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元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管理机构、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组成,适宜各地区经济发展、各具特点。

目前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存款金公司,二是非存款性金融公司,并以存款性公司为主体。中国大陆的存款性公司分为货币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两部分。其他存款性公司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非存款性金融公司,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和其他非存款性公司。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大陆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批准后可以转为外汇汇出。截止2009年3月,共有瑞士银行有限公司等79家境外机构取得QFII资格。同时,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200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中国银行等21家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的交易,简称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目前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基本格局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管理者、主体、类型三个方面理解)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体系颇具特色,以国际金融资本为主体,银行、外汇、黄金、证券、保险、期货、共同基金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包括监管机关、发钞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以及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

香港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保险业监理处,他们分别负责监管银行、证券与期货,以及保险与退休计划等行业。此外,香港政府还充分发挥金融同业公会的作用。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香港银行公会。

银行类机构有三个级别,即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这三类金融机构获准向公众吸收存款,持牌银行占有优势地位。港币是由香港政府通过法律授权某些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大商业银行发行的。目前发行港币的三家银行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构成,具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发钞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业在澳门已有100多年历史,是澳门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他一些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兑换、证券、基金等。澳门不设中央银行,主管金融事务的是经济协调政务司,具体制定金融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力机构是1989年6月成立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简称AMCM)。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货币仍由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代理发行。目前发行的澳门货币是一种地区货币,澳门元与港元直接挂钩。

中国台湾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正式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两部分。正式的金融体系分为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市场机构,其中金融中介机构依据能否创造货币这个准则又可分为货币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台湾的货币金融体系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央银行”共同管理。为控制和稳定金融体系,台湾设有“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台湾的货币机构包括中央银行与存款货币机构,其中存款货币机构包括台湾的一般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等。

台湾的金融市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办理有价证券融资融券之证券商,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相关单位、期货商、票据交换所等机构。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中的变革:变革“大一统”,形成中央银行领导下的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工、农、中、建)为主体的机构体系;变革专业银行体系,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机构体系;变革国有独资,形成股份制为主体的机构体系;变革银行垄断局面,形成多元化机构体系;变革监管体系,从“一行三会”到“一行两会”;变革封闭发展,形成“走出去”与“引进来”的开放格局。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中的创新:政策性银行(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解放了三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兼营政策性业务的负担,从而可以轻装上阵以便更好的开展商业化运作,同时降低了原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坏帐剥离后成立四家“桥梁银行”即把坏帐打包处理证券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新型金融机构的涌现,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