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它是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死刑是我国法律判定的最高刑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被判死刑的罪犯了。死刑判定很慎重,多数达到标准的出于人道主义会判为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但是查一下被判死刑的,没有哪一个不是罪大恶极、穷凶极恶之徒,对于这种人非重典不足以正法平民恨。但是案件审理都有一个过程,执行刑罚也不是下达了判决就立刻执行。
很多人都很好奇,被判死刑后罪犯还能活多久,其实这是要分情况的。今天,我们就以具体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之后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的几年里,郭某多次应他人的邀请参与打杀,期间还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充当打手。
被逮捕之前,郭某已经杀死1人、致2人重伤、4人轻伤。再一次被逮捕后,郭某所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缓。
但是一审过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之后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二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后第七个月郭某被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般短的需要几个月,长的也不会超过一年。
所以案例一中郭某的死刑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第七个月就执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值得一提的是,死刑虽然有两种,但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这两年内,只要老老实实改造,是可以减轻处罚为无期徒刑的,基本都是死不了的。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不过,在缓刑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郭某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因为郭某罪行恶劣,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除了以上逐层递进的情况外,还存在另一种直接被判死刑的情况,就比如当年的“顺风车”案。
司机钟某因赌博欠债,于是起了坏心思,他预谋以司机身份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某天晚上钟某通过软件接到第二名女乘客,再次借故让女乘客赵某取消订单。
不久之后钟某接上赵某,他把车开到附近山路时,采取持刀威胁,还对赵某实施了抢劫、强奸等行为。而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年仅19岁的姑娘就此失去了生命。
钟某被逮捕后,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钟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又强奸妇女,并为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某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归案后钟某坦白,但并不能抵消其所犯罪行。
故数罪并罚,判决钟某死刑立即执行并处以罚金,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如同开篇所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罪行严重则无需缓刑。
从程序上来说,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量,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所选择的方式也是枪决或注射等,因为能够减少犯人的痛苦,这也是对犯人尊严的一种保护。
对此我国法律中有清晰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基本上到了这里,死刑的流程才算是结束,由此观之死刑虽然很残酷,但在残酷之余也保障了每一个人最后的尊严,符合我国“死者为大”的传统文化。
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即便是杀人犯也有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被维护,所以法律维护他们的尊严,这也是我国法律人道主义的体现之一。
死刑存在的意义正是对受害者极其家属的告慰,也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如此多的国家都在废死时,我国仍保留死刑的意义,毕竟它的存在有其存在的价值。
死刑可以慎重执行,但绝对不能没有,我国几千的法律都在告知杀人偿命,即使今天的死刑适用非常少,但绝对绝对不能废除。废除死刑表面上看是维护死刑犯的人权,实则是对人伦法理的践踏,对于穷凶极恶之人就应该以死刑而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