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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有什么特点,都包括哪些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和公益一二类三种类型。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就是指承担行政管理类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

这类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有三点:一是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和行政职能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三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的行政职能必须是明确由指定的机构承担,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包括监管职能。这些单位主要有渔政(渔港)监管、草原监管、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等,以及符合上述三个特点的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不再成立行政类职能,今后也不再保留和新成立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按此改革方案,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已经全部划转到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承担。对于部分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来讲,其剩余的公益服务职能,也将在下一步“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其归属,包括撤销“事业局”,设立事业中心,以及将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等。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由于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大多数被认定为“参公管理”,职能和机构改革后,此类事业单位改为中心,将不再参公管理,原来登记为参公人员的暂时保留身份和待遇,以待相关人员转隶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