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块链式的数据结构实现的分布式账本。
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将账本数据打包为区块,并采用密码学技术组织成链状数据结构、在全网进行确认和验证。通过这种手段,实现防伪造、防篡改和可追溯等特性,使得平台生成和存储的电子数据被篡改或灭失的可能性趋近于零,从而建立起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结构。
近年来,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力量纷纷涉足区块链领域,在司法存证、政务管理、金融贸易等场景的应用得到迅速拓展。以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的电子数据也开始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
海事审判涉及的
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
在海事司法中,可能涉及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景主要包括两类。
一、司法存证应用场景
电子文件、即时通讯记录、网页信息等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存证平台加以固定,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通常,在存证平台存储的文件数据,可以生成存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存证时间、文件哈希值等内容。
在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时,需一并提供文件数据和证书,通过存证平台的验证入口对文件数据和哈希值加以验证,若显示验证一致的,可认为文件数据未经篡改,与上链存储时一致。
以易保全存证平台为例,可提供网页、视频、文件等不同类型的存证服务。
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书可用于验证文件是否未经篡改。根据客户需求,还可以出具平台实体证书或联合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二、航运业务经营管理应用场景
例如中远海运集团等国内外航运企业开发的区块链提单平台应用、上港集团开发的港口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等,为航运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服务,已基本实现了业务的广泛覆盖。
在诉讼中,相关平台生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司法存证应用相比,这些应用平台数量更庞大、功能更丰富、数据信息来源也更为多样,相关的区块链证据审查将会更为复杂。
以上港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为例,可提供办理提箱计划、查验计划、进港预录、预约取票等服务,还能直接查收海关、国检、理货、放箱、换单等信息。
区块链证据审查的三个层次
面对技术应用迅速席卷而来的发展趋势,建立相应的区块链证据审查规则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
此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以及出现相反证据时的判断标准。
由于上述的规则相对较为原则,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符合区块链证据特性的证据真实性审查认定指南,为法官采信区块链证据认定事实提供指引。
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领域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查需求,制定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吸收现有规则和司法实践做法,提炼出审查思路和要点提示,把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细化为“平台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三个层次。审查流程可以用下图的简要概括:
第一层:区块链平台技术可靠性审查
即判断平台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数据、平台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
这一步骤实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是核实平台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第二项是区块链平台能否达到安全性要求,有效避免数据被篡改,从而确保实现“技术自证”。
在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可参考下列要点综合判断。
➤第一项对于区块链平台的识别,能够初步排除因当事人对区块链概念理解偏差而将其他证据归入此类的情形。在目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认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应注意识别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与辅助技术手段,如去中心化、链式存储以及非对称加密属于区块链平台的核心特性,而哈希值验证、时间戳等技术虽然也属于区块链平台应用的技术手段,但也会被应用于其他平台,仅凭借这些技术应用不能作为识别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志。
比如常见的存证平台的网站页面,会突出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下图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区块链平台页面,列明了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和平台规模等信息。
审判实践中,曾有当事人提交一份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并称其已在某一境外区块链平台存证。文档所附的网站声明称,文档已于某日某时上传至平台,可登录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文档信息,还附有验证文件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哈希值。
经核实,该网站提供的哈希值仅用于提供非对称加密的验证功能,而未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或具有相关特性。
因该证据未能体现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数据,故应作为普通电子证据而非区块链证据进行审查。
➤ 第二项关于区块链平台安全性的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审查要求也有一定的区别。
为便于实践操作、提高审查认定的效率,可分为司法区块链平台、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区块链应用平台三种类型,对照相关的审查要点。
其中,“区块链应用平台”可以作为航运领域的区块链提单、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对应的“规则接口”。
相应的要点如下表所示:
在各类平台中,司法区块链平台通常由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共同搭建,通常认为平台提供的存证服务较为可靠;又如许多第三方存证平台在知产和互联网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平台的技术可靠性通常不存在争议,已经在大量生效裁判中得到认可。
需要谨慎审查的主要是新开发的应用平台和应用较少的存证平台,当事人可能会对平台资质和可靠性提出不同意见,在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参与等手段确认技术可靠,排除数据被篡改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层: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即确认电子数据是否存储或生成于区块链平台,且被完整、规范地提取或保存。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均认可了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数据可靠性、真实性的特性,确立了上链后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的规则,免除了另行办理公证等手续的要求。
例如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可凭借存证证书载明的存证编码等信息,通过平台的验证渠道,核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且与存证时保持一致。
区块链提单、区块链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可由法官和当事人登录平台账户、进行存储或生成电子数据的在线核验。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可以保证上链后的电子证据不易被篡改,但却不能当然保证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上链前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需要以上链为分界点区别处理。
➤对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仍需要加以证明,目的在于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进而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
若当事人主张电子数据上链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对于上链后的电子数据,包括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的数据和区块链应用平台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上链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在确认平台可靠性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
电子数据的上链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
2
电子数据的提取、传输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3
电子数据经与上链前原始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4
电子数据是否在平台正常的运行中自动产生并存储;
5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在这些因素之外,上链的电子数据在提取和存储时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属于区块链证据应用的潜在要求。可参考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存储和提交操作,避免因操作流程不规范,削弱证据的可信度。
第三层: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
即核实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是否真实。
在完成前两层审查之后,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可以被推定为真实可信。此处的“真实”代表平台存储的数据代码未被篡改,并不直接等同于数据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还需要审查核实二者是否相符。
比如提单中对货物情况的记载数据与系统原始记载状况一致,这一数据与现实货物状况是否吻合、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第三层的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目的就是确认数据体现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并得到采信。
最后
要提醒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既要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特性
增强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充分利用技术带来的便利
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避免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的效力
在今后的发展中
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规则
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打磨完善
使技术应用和配套规则设计
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并最终赋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