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概念虽然不是马克思最早提出来的,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以至于有研究者认为,《资本论》的核心就是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减去生产资料成本(不变资本)和工人工资(可变资本)之后的余额。商品的价值在形式上表现为商品的价格,但由于市场波动的因素,单个商品的价值并不总是与价格相等,但全社会所有商品的价值总和等于其价格总和。同理,剩余价值在形式上表现为利润,但由于单个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不恒等性,所以,单个商品的剩余价值与利润也并不总是相等的,但全社会商品的剩余价值总和等于其利润总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工业能够制造新的商品,所以工业能够产生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商业由于不能产生新的商品,只是改变商品所在位置,并不能为社会增加新的财富,所以商业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基于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做出论断:商业自身是不能独立创造利润的,商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其实是来自于工业资本家的让与,因为工业资本家要依赖商业资本家完成销售,所以才向商业资本家让与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让与部分利润。
这一理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例如一件商品在中国北方可以卖100元,运到南方就可以卖200元,价格虽然增加了,但在全社会而言,商品只有这么一件,从物质形态上讲,社会财富并没有增加。至于为什么在北方卖100元,在南方能卖200元,这好像可以用市场供需关系来解释,南方更缺乏这类商品,物以稀为贵,所以价格更高。
但如果仔细探讨也会发现问题。我们发现,一些著名的商业品牌都拥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而这些商业品牌是不从事任何工业生产的,例如“沃尔玛”,其品牌自身的市场价值都达到数百亿美元。它之所以拥有如此高的市场价值是因为它能够带来足够多的利润,这些巨额利润难道都是工业让与的吗?这就有必要对传统剩余价值理论继续进行探讨。
首先,既然承认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商业中同样也是存在劳动的。即使不考虑需要对商品进行包装以及广告、宣传,仅只是运输、存储、分拣就需要付出不小的劳动。这些劳动从性质上讲,和工业劳动没有区别。同样性质的劳动在工业中能够创造价值,为什么在商业中就不能创造价值呢?这在理论上难以解释。
其次,从常识上讲,在不同地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原料、劳动力以及技术条件通常是有差异的,所以,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生产的话,成本是有区别的,成本是决定价值的要素之一,成本的差异导致了其价值必然是不相同的。一件商品在北方卖100元,而在南方卖200元,从根本上讲,并不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只是因为如果该商品在南方生产的话,成本或者说价值比北方更高。当然,在全国甚至全球统一大市场的条件下,成本(价值)更高的商品不见得能卖出更高的价格。
最后,商品数量和商品价值有关系,但不能说商品数量就等于商品价值,商品数量不增加并不等于其价值不会增加。商业将某件商品从北方运到南方,相当于替南方生产了该商品,那么商业活动的价值也就相当于该商品在南方的生产价值。由于该商品在南方拥有更高的生产价值,所以商业虽然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增加商品的数量 ,但从内在意义上讲,却增加了商品的价值。商业其实是起到了“替代生产”的作用。既然是生产价值,那么商业当然是可以创造剩余价值,也就是可以独立创造利润的。一件产品只有进入市场销售,才可以称为商品,如果只是待在工厂,不进入市场,永远只是产品,不是商品。商业活动中的劳动,例如分拣、存储、保管、运输、广告等,本质上是生产活动的一种延续,使产品真正成为商品。所以,工业劳动和商业劳动都是商品价值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分别能够创造价值,进而也能够分别创造剩余价值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