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个残酷的刑罚,叫 “株连九族”。
意思很简单,“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属于连坐制度里最严的一种。
连坐制度发源于古代野蛮的战争,在此后的刑罚制度中沿袭下来,从根本上是一种野蛮的刑罚制度。秦朝建立后,继续沿用了连坐制度并加以细化完善,最终形成的连坐制度对秦朝的统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深刻影响了后代王朝的刑罚思想。
那时候,不但有 亲属连坐,还有 地域连坐(一人有过,同伍者乃至同什者坐之。)职务连坐。
株连九族中九族,并不是宗法伦理的九族,即“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
子、曾孙、玄孙”这九代人。
而是算上了姻亲关系的九家人:
所谓“株连”,并非是全部处以死刑。旧律中,唯有犯“谋反大逆”罪者连坐十六岁以上的父、
子、孙一并处以死刑(明清律扩大到父、子、孙、兄弟及伯叔),其他家属均不处死,一般将他们流放或卖给功臣为奴。其余例如“谋叛”“杀一家三人”“采生折割”等罪名都设连坐之法,
但除罪犯本人处死之外,其余亲属均不处死。
株连九族自然是一种不合理且野蛮的刑罚。
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灭九族呢?
株连九族作为一种刑罚,是从明代开始普遍推行的,在清代达到极点。
这与当时社会的另一个现象有关。
在封建社会,一个人升官,往往是整个家族全部收益,家族中稍有合适的人,全部入仕,进入官层,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感觉“鸡犬升天”的概念应该先于“株连九族”
而这个现象在明清时代更加普遍。
在整个官场中,一个人升官,全家社会地位上升,由于裙带关系,不仅升官者全家人获益,而且,七大姨八大姑都利益均沾,一荣俱荣,由此形成强大的家族势力。而在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如果一个人犯有谋大逆、大不敬等死罪,仅仅处罚当事人,是不够的,他的家族和亲族势力仍然存在,且由于身居高位,有了不满之后,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为了斩草除根,就有必要灭门九族。
一定程度上来讲,既然一人得道可以鸡犬升天,那再来个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也算是封建统治者的一种“平衡”。
其实还有一种效果,亲属之间进行监督,目的到不一定是为了除恶,为了维护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可以把一些脑子进水,见识不够,喜欢低级炫耀的亲属暂时踢出圈子,于是大昌天下。
想起一段时间很火的笑话,
当时能插嘴的话,我挺想说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