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除剥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当然包括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
综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对于该刑罚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需要帮助的,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