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谓指腹为婚;割衿,谓割取幼儿衣襟为信物,预定婚约。亦作:[[指腹裁襟]]
指腹,谓指腹为婚;割衿,谓割取幼儿衣襟为信物,预定婚约。
《元史·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亦作“ 指腹裁襟 ”。 明 汤显祖 《牡丹亭·硬拷》:“我女已亡故三年,不説到纳采下茶,便是指腹裁襟,一些没有。”参见“ 指腹为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