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谣惑众的人所处的刑罚。
《周礼·地官·司徒》:“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郑玄 注:“造言,讹言惑众。” 唐 瞿昙悉达 《唐开元占经·人及鬼神占·讹言》:“《幽州录》曰: 张 推问造言之主,问何由言此?答曰:‘实无所承,恍惚不知言之耳!’” 明 沈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苛求姓名》:“古来以姓名谤人者,如 裴度 之绯衣坦腹, 宋郊 之国姓祀天,谗口造言,为千古痛恨。” 载泽 《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彼虽欲造言,而无辞可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