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生杀赏罚的大权。
同“生殺予奪 ”。《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廢置,生殺與奪,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