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XXXX,系被害人XXX(死者)之妻,电话:XXXX
申诉人不服一审XX区法院(XX)陕XX刑初XX号、二审XX中院(XX)陕XX刑终XX号刑事判决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特向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审XX区法院(XX)陕XX刑初XX号、二审XX中院(XX)陕XX刑终XX号判决量刑过轻,请求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及量刑标准,予以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法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就本案事实分析,被告在已能分辨被害人体质较差、且应当知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的情形下,两人全然不顾及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肆意辱骂并共同殴打被害人一人,将其压倒在地,使用坚硬的手机多次重击被害人头部,这才引起其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主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同时客观实施伤害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致死的严重后果超出其主观意愿,但行为已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司法判例比比皆是,且均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参见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389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
二、被告未实施救助行为,在将被害人殴打倒地陷入昏迷后,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情节恶劣并导致严重后果,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显示,被害人XXX被两个被告反复辱骂殴打倒地后,路人提醒被害人脸色发青,情况不正常,但是两个被告在已知晓被害人身体状况属于特异体质,非但不积极施救,反而就地躺倒,企图伪装成受害者以混淆视听,推卸责任,故意贻误救治,造成被害人XXX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三、本案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原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判决此案,根据案发时被申诉行为恶劣(持手机多次重击被害人头部),主观恶性较大(不实施救助放任死亡的发生),依法应在三至七年范围内量刑,不具备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被告推诿责任、作虚假陈述、编造事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敬请贵院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XXX年XX 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