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处透着古怪
琪琪想买一套房子,经过中介介绍、实地考察,终于在某小区选定了一套商品房。琪琪虽然很满意这套房子,但有种奇怪的感觉,比如,经过小区里某处的时候,总感觉阴冷,自己在房间里的时候,会感觉窗外有人。琪琪问了中介,小芳为什么卖房,小芳告诉琪琪,这套房是自己前几年买的,本想炒房挣些钱,但现在房价也涨不上去了,索性赶紧卖了,房价再降,自己就亏了,这套房根本就没人住过。
小芳非常真诚,琪琪觉得可能是自己多心了,于是与中介、小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琪琪分三次将房款交齐,琪琪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在琪琪尚未交纳第三期房款时,小芳与琪琪协商,提前办理过户手续。小芳给的解释是,自己真的怕琪琪毁约,现在房价有跌了,自己觉得琪琪是个有信用的人,所以先给琪琪办过户,琪琪按合同给钱就行。
琪琪觉得,这种方式对自己来说也没有坏处,于是在房款没有交齐的情况下,取得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
没过多久,琪琪从邻居口中听说了一则骇人听闻的消息。
琪琪得知曾有人跳楼坠亡于房屋所在小区其中一楼层外露台处,且可从房屋厨房及朝北部分窗户望见该坠亡点,琪琪认为该房屋系“凶宅”。
琪琪以小芳在出售案时,未披露该信息,构成欺诈,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为由,将小芳和中介诉至法院。
什么是凶宅
法院认为,“凶宅”判断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不宜作出扩大解释。传统习俗中将某房屋定义为“凶宅”,是由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演化而来,对于房屋买卖交易为重大信息,此类信息应属公序良俗范畴,受法律规制。其判断应符合下三要件:
一是死亡形式,需是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则不在此列。
二是死亡地点,需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其应是相对独立、封闭、专有的空间场所,至于电梯、楼梯间及车位等公共区域则不应在此范畴内。
三是当事人对情形的特殊约定,若交易双方对“凶宅”范围、情形有特别约定,则应在不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尊重其约定。
琪琪与中介、小芳也没有就“凶宅”的定义进行过特别的约定。所以对于“凶宅”,应当遵从法律的硬标准。
在本案中,非正常死亡发生在小区其他楼中,不在琪琪购买的这套房屋主体结构里;另外,琪琪虽然感觉不对劲,但也没有向中介或者房主进行过明确的询问和了解,也就谈不上中介、房主对其构成欺诈。如果琪琪询问中介、房主小区里是否出过人命,中介、房主说没有,小区里只摔死过一条狗,那么中介与房主是否对琪琪构成欺诈则另当别论。
最终,法院认为,琪琪所购的房屋,不是凶宅,驳回了琪琪的诉讼请求。
此时,一定有人会问,不在屋里“横死”就不算凶宅,那死在电梯里我更害怕,法院还认为不是凶宅,我只能认倒霉吗?
法律的硬标准虽然说非正常死亡需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但同时也留下了口子,如果买房时,各方在合同对“凶宅”标准有了定义,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也会尊重合同约定。
如果看房时感觉房子不对劲,不买是最好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