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保险代理人,大众把他们定义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拿着五险一金,为保险公司卖保险产品。
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
因为很多人认为保险代理人工作的地方是保险公司的职场,每天开早会的地方是保险公司,发的钱来自保险公司,他们理所应当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但真的是这样吗?在保险公司上班就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吗?收入来自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吗?
其实,中国的保险代理人绝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存在任何的劳动雇佣关系!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保险代理人制度。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形成于英国。在发现美洲新大陆后,英国的海上贸易迅速发展,海运保险需求旺盛,保险的中心逐渐转移到英国。
1、1558-1690,不存在保险代理人
当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承保,而是由个人承保。1683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因为地处市中心,吸引了大量海陆贸易商人、船主光顾。时间一长,这家咖啡馆就成了商人们提供保险的地方。有需要保险的人会主动去咖啡馆寻找个人承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早期保险业务的开展以单个承保人为主,如果保险金额过大,就采取共同保险的方式联合承保。
那时候没有保险代理人的参与,没有所谓的上门推销或者主动推销。随着劳埃德咖啡馆队伍的壮大,它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案,使他成为一个社团组织,简称“劳合社”。
2、1690—1750年:不存在保险代理人
17世纪下半叶和18世纪上半叶,独立人寿保险协会成立,个体承保人开始承保人寿保险,他们将保险业务分配在不同的个体承保人上。同时,个体承保人也不会激进推销,上门陌拜。
同样,当时没有保险代理人,协会主要依赖广告和老客户推荐获得新客户。
3、1762年,英国公平保险社成立,但也不存在保险代理人
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根据德国布雷劳市1687-1691年间的市民死亡率,编制成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周期表,为现代人寿保险鉴定了数理基础。
随后1762年,英国人辛浦逊和道森发起成立公平保险社,他们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保险费率。
从成立之时到之后的200多年里,英国公平保险社从来没有雇佣过保险代理人。
那他们是怎么做保险销售的呢?
公平保险社采取的是银行销售模式,在城市里设立网点。他们认为,多开网点,有保险需求的人自然会到网点买保险。除此之外,公平保险社还借助广告宣传和客户推荐的渠道来推广。
由于公平社的获客成本低,给予客户回报高,所以业绩每年都保持增长的态势,成为了当时英国最赚钱的保险公司之一。
4、1792年,保险代理人第一次出现
因为公平社的快速发展,伦敦中心市场几乎被其垄断,其他保险公司很难在伦敦市中心获取利润。
1792年,威斯敏斯特保险公司另辟蹊径,他们把目光瞄向了伦敦周围郊区的客户群体。但是,当时交通不便,郊区客户到市中心成本高,员工也不可能到郊区去推销。
于是,威斯敏斯特保险公司放弃了银行销售模式,第一个采用保险代理人模式。他们雇佣的代理人来自郊区,身份大多是有社会地位的人,比如银行家,商人,律师。因为这些身份的人非常受人尊敬,很容易把保险推销出去。
不过这些人都有主业,只是顺带在郊区做一些客户主动上门的保险服务。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代理人从不会主动销售,只会等待客户的到来。
5、1850年,首次出现代理人巡查员
1850年,英国一些保险公司开始雇佣保险代理人巡查员,这些巡查员定义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拿固定薪水,受过专业系统的保险培训。他们被分配在伦敦不同地区巡查,为保险代理人和客户提供专业建议。
巡查员们在负责的地区寻找客户,联系本地区的保险代理人,两人一起或单独拜访客户。这是英国保险历史上第一次主动的销售计划。
由于利润可观,这种巡查员模式很快在当地流行起来。尤其是英国的团体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即拿薪水的巡查员与保险代理人密切配合主动出击,销售保险。
6、1840年,美国代理人制度建立成熟
美国早期的保险公司也是采用的银行模式,即开设网点吸引客户。公司管理者认为上门招揽客户是有损尊严的行为。
直到1840年,美国建立了现代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当时,美国学习英国的相互制保险制度,成立大量的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即消费者不仅是公司的客户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人,风险共同分担。这种制度类似于目前支付宝的相互宝,即风险互助机制。
与股份制保险不同的是,19世纪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资本,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保费。这就导致了公司的员工没有收入,无法养家糊口。
为了增加保费收入,正常运转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始招募大量保险代理人。不过,他们招募的对象不再是银行家等具有身份的人,而是那些专门靠佣金收入养家糊口的人。因为佣金是这些代理人唯一的收入来源,所以他们的销售模式非常激进,挨家挨户上门去推销保险,劝说和鼓动各种潜在客户购买保险。
事实证明,相互制保险代理人制度非常成功,这些代理人销售了大量的保单,获得了可观的收入。同时,相互制保险公司获得了保费收入,得以正常运转,支付员工工资。
接下来,相互制保险公司借助保险代理人制度抢占了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由于形势所逼,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保险代理人制度。就这样,激进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在美国不断完善扎根。
7、1992年,现代保险代理人制度传入中国
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批准在上海设立保险公司,将激进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带入了中国。当保险代理人机制在上海第一次被引入时,就引起了中国寿险市场的巨大轰动!
首批出现的36位寿险营销员,成为了上海滩一道靓丽的风景。最早一批从事保险代理人的主要是当时的下岗职工和大学生,不拿固定工资,只靠佣金收入。
1、从以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来看,历史上保险代理人从来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发源地英国不是,成熟地美国也不是。他们只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从而赚取佣金。打个比方,销售可乐的超市老板不是可口可乐公司员工,销售奔驰汽车的业务员也不是奔驰集团的员工。
2、从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来看,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只是委托代理人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人合同,而非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保险代理人没有五险一金。
3、从法律性质来看,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任何行业都有利有弊,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保险行业的从业门槛低,导致了许多不专业、不诚信的人员进入了保险行业,拉低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素质水平。
但不能就此说,应该废除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历史因素造就的必然结果,在当时,没有比代理人制度更好的普及保险方式了。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它巨大的社会价值和历史意义。可见的当下,保险代理人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正在不断提高。
最后,总结下全文:
1、保险代理人从国外产生开始就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的劳动雇佣关系。
3、保险代理人没有职工应有的社保福利,收入来自销售保险所得佣金及组织发展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