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小周:我的爸爸之前是在一个私人企业里面工作的,后来企业倒闭了,没有给爸爸继续缴纳社保,也没有去做任何的说明或者操作,报停社保,爸爸也不知道社保一直在计费。时隔多年,当现在爸爸日渐衰老,想为自己买一份社保的时候,查询到需要补缴的社保费用要15万多。社保费其实只有几万元,但是滞纳金比社保费还要高。咨询过社保局之后,社保局对此也很无奈,他们无法对滞纳金进行减免。我们也觉得很无辜,当时是企业没有去报停导致这种结果,我们也是受害者,现在我们再想交社保的时候却要承受高额费用。希望能有一个答复让我们知道是否还有什么方法能减免一部分费用,谢谢。
花火寂:我曾在一家金融投资企业任职,该企业在2014年为我购买了社保和医保,后在2016年7月因涉嫌非法集资,公司实际所有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至今,公司在一夜之间倒闭。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看守所,所以一直未给我办理社保及医保的停保手续,我个人直至今日也无法办理停保手续。我去社保局咨询过,社保局的同志告诉我,只能由原企业给我办理了停保手续后,新企业才能给我购买社保,或转至个人社保,还必须把以往欠费补清才能办理。现在原企业因上述问题无法给我办理停保手续及交清欠款,导致我无法在正规企业上班。我咨询过许多部门都无法解决,而且这个问题现在非常普遍,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让这个问题能得到解决。此致敬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回复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
对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留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及滞纳金。关于滞纳金过高问题,由于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慑力,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均未有滞纳金减免条款,因此不应减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关于社保
社保存在三种状态,分别是参保缴费、暂停缴费和冻结状态,其中参保缴费是正常缴费状态;暂停缴费是近三个月没交社保费的状态;冻结状态,是长期欠社保没缴费的状态。
所以,暂停缴费就是指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所在单位不再继续为其缴费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社保停缴的次月医保就会停止报销,在这期间就不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但如果你的社保的个人账户里还有钱,那么还是可以用于医疗刷卡用得。
另外,很多政策都需要我们连续缴纳社保达到一定的年限,所以社保如果出现暂停缴费的情况,会影响我们的福利领取。
在我们离职之后,公司会暂停缴纳我们的社保,这时候的社保状态会变更为暂停缴费状态。如果我们想要恢复参保,一般是不需要额外办理任何手续的,只需要再次缴费,社保状态就会恢复到正常状态的。
在我们离职之际,若是可以一个月之内找到工作,将社保的缴费完美衔接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社保被暂停的情况得。
如果一段时间内不准备走入职场,也可以自行购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以避免待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的连续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没有缴纳保险费用,超过6个月的将会产生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是:(应缴费的总额) * (欠费天数) * (2%
其中欠缴天数 =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 -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 + 1;
另外,滞纳金计算起日期从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止日期为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一般来说,滞纳金的多少与社保的缴纳基数和欠缴的时间有关,欠缴时限短,需缴纳的滞纳金费用不会很多,若欠缴时间长,则费用会很高。
但在一些地方,针对困难企业,会有一定的折扣,这种情况很少见。
而且滞纳金封顶的额度为本金的40%,社保滞纳金8000封顶,超过了就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工作地按规则建立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提出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15个作业日内,审阅搬运接续申请,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地点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发出赞同接纳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对不契合搬运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阐明;
4、新参保地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地点地社保经办组织搬运的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资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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