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女士,张先生当时已经36岁了,而李女士只有24岁。张先生事业有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而李女士刚刚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
认识一年后,双方都觉得彼此比较合适,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两年,夫妻俩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张先生父母很着急。张先生觉得自己差不多40岁了,也和父母一起催李女士生孩子。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参加工作没几年,想在事业上做出点成绩,且自己还年轻,遂以此为由拒绝生育孩子,夫妻双方对此经过多次协商,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春节期间,张先生在和李女士过夫妻生活时,故意在避孕套上扎了针孔,导致李女士最终怀孕。李女士事后得知实情,非常生气,在未告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了流产手术。
张先生知道后,也非常生气,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开庭如期举行,法官先进行了调解。李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认为生不生孩子自己说了算,倒是张先生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故意让其怀孕,张先生的行为很卑鄙,所以李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经法庭调解,张先生还是坚持要离婚。
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案件,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主要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的纠纷规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几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中,不管谁的过错,张先生须在李女士终止妊娠即做了流产手术六个月后才能提出离婚,否则,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先生在李女士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则张先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的法律效力
“生育契约”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生育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一方违约,比如女方擅自终止妊娠,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知道,任何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成为协议的内容,否则,限制人身权的条款无效。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约定离婚后若一方再婚,孩子抚养权归另一方等等。
因此,夫妻双方所作的涉及到限制生育权行使的约定,实质上属于限制人身权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协议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擅自终止妊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3.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男方不愿意生孩子,女方坚持生育,这种情形不少见。
若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男方可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得基于自己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否则就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
若女方坚持把孩子生下来,男方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不抚养子女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下孩子,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