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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是什么意思(短暂的区划:逐渐消失的区公所)

导语:区公所是位于县与乡镇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建国初期曾广泛设置,后来逐步撤销。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下仍然设有“南山区”,辖区有四个乡镇,是现在仅存的几个区公所建制之一。

1.区公所建制

区公所的这一行政区划机构在民国时期已经出县,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和《县组织法》均明确了区公所的地位和性质,是位于县下一级的行政区划。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县按其户口及地形,分划为若干区。除因地方习惯,或地势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区至少应以二十村、里组成之”,区设区公所管理区自治事务,第四章对区公所的机构人员设置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也有区公所设置的内容,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市划分为区、坊、闾、邻,除有特殊情形者外,邻以五户、闾以五邻、坊以二十闾、区以十坊为限”,区同样设区公所管理区自治事务。

民国时扬中县区公所

以民国时期浙江省永嘉县为例,《县组织法》颁布后,全县分为十个区:第一城区、第二永强区、第三膺符区、第四会昌区、第五钟山区、第六贤宰区、第七龙沙区、第八水东区、第九水西区、第十西内区。

建国后,基本继承了原来的行政区划体系,在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体系中保留了“区”的设置,行政地位介于县与乡镇之间,绝大部分县将全部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区”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县以下作为政权的区,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区政府;另一种是县以下不作为政权的区,设置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全部是县以下的区,但两者的性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县才会设置作为政权性质的区人民政府,大部分地区设置的是区公所。

绍兴县区公所

到了1954年,对原来的“区”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根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县以下不再设置区人民政府,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后来,就只有区公所,而没有县以下的区人民政府了。

区公所的设置,是时代的产物。在当时交通条件不方便的情况下,起着连接县与下面乡镇之间纽带的作用,对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控起了重要作用。区公所除了正副区长之外,一般还设有民政干事、公安干事、财粮干事、文卫干事等等。

之所以撤销县以下区人民政府,主要是为了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有利于精简人员编制等等。毕竟作为政权一级的区,还会设有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机构较为庞大。而作为派出机构的区公所,则精简很多。

2.区公所的逐渐消亡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始,195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撤区并乡运动,大量的区公所被取消建制,通过并乡建立了面积更大的人民公社。到了1958年,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不过这次的取消只是暂时性的。到了1961年,对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公社规模,并重新恢复了区公所设置,原先不合适的乡一级公社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

1954年地方组织法

区公所体制是一定时代、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到后期,区公所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区属于县乡之间的中间环节,却只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职能比较尴尬,影响行政效率;二是区一级的存在增加了干部编制,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从80年代起,全国不少地方撤销了区公所建置。1992年配合全国行政机构改革,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国范围内兴起了撤区并乡建镇运动,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的区公所被撤销。

到现在,全国仅存河北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和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其余的区公所都已经走入了历史。

3.蓑翁说

区公所的性质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而“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县只能设立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县设立街道作为派出机关的案例也较常见,比如永嘉县设立的瓯北街道、三江街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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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程文章:《关于探索一般乡镇改设区公所的思考》

2.陆高峰:《精简财政供养人员需要逆向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