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
法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条件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条件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存在修复机会。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婚姻保护。
比如说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既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企图单方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身责任,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