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5、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6、筒体严重变形的;
7、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8、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10、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6、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11、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三、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1、“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2、报废日期;
3、维修单位名称;
4、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