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率的整体趋势却在不断的上升,这一现象带给人们深思的背后,也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到婚姻问题。
在离婚案件当中,不乏为了财产分割而闹得不可开交的,也有为了逃避债务而难以调和的,其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夫妻双方没有缘分再继续生活下去,但孩子却不能像其他财产、债务一般一分为二,这时候孩子应该判给谁?这就不得不说一下抚养权的二八原则。
二八原则是指在判决抚养权时,有两周岁、八周岁两个砍,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如何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具体情况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曾经就有一位男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了非常离谱的事情。
张女士和李先生在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孩子还没有满一岁的时候,李先生便偷偷瞒着张女士把孩子抱回了老家,藏匿在一个地方,大部分的时间都由爷爷奶奶照看。
期间张女士多次想要与孩子相见,都遭到李先生的阻碍,就这样正应该躺在母亲的怀里吃奶的孩子,便被迫与母亲分开,张女士忍受着与儿子无法相见的思念之苦。
那么李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来他和张女士的感情出现问题,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直白一点来说就想要离婚,但又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才会出此下策。
可是他真的能如愿以偿吗?2021年初李先生向法院上诉,提出与张女士离婚的请求,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他的认知里孩子长期跟哪一方生活,抚养权就理所应当被判给哪一方,他认为孩子已经在爷爷奶奶身边生活了一年,应该把抚养权交给他。
但是张女士提供了李先生不让她探望孩子的证据,甚至在微信中说到:“没妈妈的孩子生活会更好。
于是在一审时,法院认为李先生的做法剥夺了张女士的权力,让还在哺乳期的孩子与母亲分离,生活在一个不稳定的生活环境当中,这种做法对孩子是丝毫没有好处的。
并且李先生刻意阻止张女士与孩子见面,想要阻隔母子之情,于是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张女士。李先生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上述案件当中,孩子还未满两周岁,原则上都是母亲来抚养,而李先生为了剥夺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了越距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
不过,未满两周岁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倘若母亲一方出现了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即使孩子未满两周岁也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父亲。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这一项是母亲的身体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没有能力去抚养、照顾孩子的情况。
其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这种情况,一般是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对孩子缺乏责任心的做法,这时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
其三、因其他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未满两周岁,而父亲又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提供与上述三条相符合的有关证据,来为自己争取。
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在八周岁时就有了一定的选择权,这是因为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孩子的意愿会更多的影响到抚养权的判决,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通常情况下陪伴和关心孩子更多的人更加占据优势。
实际上在现实情况中,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争议,更大的往往是已经满两周岁而还未满八岁的孩子。
这种情况下,孩子不是未满两周岁时那样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也不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时候抚养权又该判给谁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这一年龄阶段,父母双方如果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则应该由人民法院视情况而决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法官的判断一定是以“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
如果双方都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需要将自己能够抚养孩子的条件以及优势提供出来,薪资收入、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受教育水平、脾气秉性等都在考虑范围之内,综合考虑下来之后法院会做出判决。
虽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无法将婚姻继续维持下去,但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是无法阻隔的,纽带是不能断绝的。无论是跟随哪一方生活,为人父母都有义务和职责去关心孩子的生活,关爱孩子的成长。
无论是否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都不应该缺席孩子的成长历程,而应该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不要因为个人的感情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