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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的实施使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土地兼并也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难维持了。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

两税法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最后没贯彻下去。

两税法

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税,不过是征钱(货币地租)而不是征租(实物地租)。

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

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二、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七、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两税法

两税法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历史的进步。它奠定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但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两税法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