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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订日期:    

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

二、 合同填写

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约定;如无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 注意事项

1、本页仅为合同说明,不作为合同文本组成部分。

2、以下合同条款如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以工程实际或当地要求为准。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微软用户1]

1.5.1    

1.5.2

……

1.5.n 国家相应勘察规范中约定满足建筑设计所需的所有勘察技术文件。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微软用户2]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具体费用以第三方提供的合法票据为准。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日开工,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工期顺延,或缩短。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如下:

适用于所有勘察

固定总价,勘察总费用为 元(大写: ),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勘察工作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及税金,不因勘察工程量增加等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

适用于岩土勘查

固定单价,岩土工程勘察费 元/延米,工程量据实结算。

固定单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及税金,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
  4.2.2本工程勘察工作结束,提交勘察报告书、图纸等成果资料并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确认后,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发包人付款前,勘察人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勘察人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5.1.2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保证勘察人顺利进场展开工作。
  5.1.3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5.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及时向勘察人支付费用。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自行准备和提供勘察所需的全部机械和材料。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如设计、施工单位要求,勘察人应负责一次性勘察交底,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勘察问题。
  5.2.6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等勘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勘察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由勘察人继续完善勘察任务外,还须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勘察费作为赔偿。

6.2因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建设直接费用提高的,勘察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法律责任。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向发包人交纳勘察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未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勘察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勘察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6.4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工作返工、窝工的,发包人应按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工期。

6.5如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本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