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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最全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分享)

附件十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年月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在双方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购房重要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本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测)》、《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行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买受人要求,对其内容给予了充分解释和说明,买受人对前述内容已充分理解且无异议,并确认对合同正文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出卖人还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公示了《本项目红线内外不利的环境因素》、《重要信息提示》等信息,并在一方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进行提示和充分的解释说明,买受人已实地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现状、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不利因素及其他对购买该商品房及商品房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买受人均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其现状,对此买受人予以确认。

第一条、对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的补充

1、合同项下土地、项目名称等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等发生变化,则相关事项以实际最终确定及登记的为准。

2、若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红线等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则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相关事项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的确定为准。

3、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名称,其中规划报建名称为【 】,推广案名为【 】。

第二条、对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的补充

1、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门牌编号、本商品房名义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项目地址、门牌编号、名义楼层、房号等均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最终以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出卖人对商品房门牌编号等的变更不承担违约责任。

2、该商品房的“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在楼栋标准层规划层高,非楼层净高。商品房层高不排除会因梁、柱、斜坡屋面、设施管道等原因造成同一户型不同楼层或者同一楼层不同区域之间存在层高差异现象,最终以实际交付的层高为准,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国家规范允许范围内对层高进行规划、设计变更,无需另行征得买受人同意,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3、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商业、办公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其他用地为50年。

第三条、对合同第四条“抵押情况”的补充

1、无论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是否对本商品房或本商品房所在土地设定抵押,乙方均同意甲方将其抵押并无需另行通知,但甲方应在本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解除抵押。

2、乙方同意甲方在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或变更抵押状态、抵押范围及抵押权人等事项,均无须另行通知乙方。

第四条、对合同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

1、根据国家财税政策的规定,本合同所述的该商品房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定金、首期款、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款项均已包含增值税金额。除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可以根据买受人的纳税类型按照国家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类型的增值税发票给买受人,具体增值税数额以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为准。买受人在支付房款当日,出卖人凭相应款项支付凭证按实开具收据,待本商品房交付后以收据换取发票。

2、买受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应根据买受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确认纳税人基础信息如下:纳税人类型:【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_【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买受人确保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并与税务备案信息完全一致,出卖人依照上述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信息错误等导致买受人无法认证、抵扣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后,由于买受人使用不当、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可删除)

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买受人购买本房屋含税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未来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发生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变化的,双方一致确认含税总价保持不变。如税率或征收率有调整,双方一致确认出卖人依照含税总价不变的原则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不含税价将根据税率/征收率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可删除)

4、商品房含税总价不包含其他所有与该商品房买卖及办理有关手续的税费、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及其他费用(如有线电视开户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等),上述费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应当由出卖人负担的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签约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按时足额支付。

5、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商品房价款,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经充分、自由衡量该商品房价值后确定的,具有差异性,非可比性。买受人自愿承担任何情况下商品房价格的涨跌变化,买受人不得因此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对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2款的补充

1、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约定如下:

(1)买受人在年月 _日之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购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小写:¥)。(含已付定金);

(2)买受人在年月_日之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小写:¥)。

(3)买受人在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三期购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小写:¥)。

(4)买受人在年月_日之前,向出卖人付清余下的购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小写:¥)。

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按时将当期应付购房款项存入或汇入主合同中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户号:

甲方承诺,在乙方每次付款且出示银行存款或汇款凭证后据实向乙方出具相应收款凭证。

2、若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购房款的,均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第十条及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删除)

第六条、对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3款的补充

1、免歧义,本补充协议中的“银行”指代公积金中心及/或银行;本补充协议中的“银行贷款”指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2、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原因”是指乙方拒绝或者延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条件、未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或未签署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文件等可归结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买受人按揭贷款,因国家或本商品房所在地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买受人不符合按掲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按申请额度全额获得按揭贷款的属于“买受人原因”。合同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原因”特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3、乙方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进行:

(1)乙方选择向甲方推荐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在相关银行充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购房的政策、规定,已详细阅读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申请人条件等有关按揭贷款的说明资料,已充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全部要求、程序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确认符合按揭贷款资格,能够承担还款金额、利息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愿意无条件协助甲方、贷款机构等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可删除)

(2)乙方若自行联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向甲方予以书面告知,并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取得该银行同意按揭贷款的相关证明,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可删除)

(3)乙方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日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配合银行的审查,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全部所需资料。银行在审批按揭贷款申请过程中,如需乙方另行补充或新增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应自接银行或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完毕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乙方逾期提供按揭贷款资料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则按按揭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商品房总价5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房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及代垫(偿)税费后,将已付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4)非甲方原因(包括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的原因,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等他人的原因、买受人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等原因),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60日内未足额收到按揭贷款项的(以按揭贷款划入甲方账户为准),则不论甲方是否催告乙方,乙方均应在满60日后的7日内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是否考虑协商改为分期付款?)。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完成付款,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未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与未付房屋价款一并支付。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将本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吿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代垫(偿)税费及全部损失,在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络联机备案手续注销手续等后60工作日内将已付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5)乙方申请贷款的利率、额度与年限最终以银行核定为准。若银行核准贷款的额度与年限低于双方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高首付款比例,乙方在收到甲方或银行电话或书面通知提高首付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补足首付款。逾期不补足首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补足首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与未付房屋价款一并支付。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代垫(偿)税费及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络联机备案手续注销手续等后60工作日内将已付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6)如该银行在办理本商品房抵押预吿登记或者他项权登记时按房管部门要求,需甲方作为担保方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的,则该银行需向甲方提供其同意放弃按甲方签订的相关文件约定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贵任的书面文件后(该文件需经甲方认可),甲方才配合该银行办理本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或者他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鉴于在办理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登记需该银行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予配合后,甲方才能协助办理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促使该银行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予配合之后,甲方才有义务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及他项权登记。(甲方无法办理他项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仅能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该条建议删除)

(7)若出现主合同第八条第(三)款“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期获得贷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买受人应在15日内补足支付购房余款或与新的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乙方,但若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按应付未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同未付房款一并支付(违约金的支付比例,相似情况下建议前后保持一致)

(8)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4、乙方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若甲方须为乙方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进行:

(1)若甲方作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担保人,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或乙方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致使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银行划扣或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以下简称“代为清偿款”),则乙方应在银行划扣甲方代为清偿款或甲方向银行支付代为清偿款10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因此已承担的所有代为清偿款,同时,乙方还应自甲方实际向银行承担上述代为清偿款项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每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本商品房总房价款(建议以代偿款为基数较合理)万分之五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乙方向甲方实际返还代为清偿款之日止。

(2)贷款后,买受人应严格按期还款付息。如出现逾期偿还贷款,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出卖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期间,如因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代为偿还(即贷款银行从出卖人账户中扣划买受人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等)金额合计达到¥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或代偿期数累计达到三期以上,或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无论出卖人是否已经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均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买受人如已装修的,装修不予赔偿或补偿),出卖人所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可依据合同第二十八条之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向买受人追偿,出卖人因此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如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已向乙方交付本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申请办理至乙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产权证”)已在办理之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3日内与甲方共同向房管部门撤回办理至乙方名下的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办理完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本商品房至可售状态,并将本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手续、注销网签、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本商品房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手续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巳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代为清偿款、赔偿金额、违约金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如仍有剰余款项,则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行使追偿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付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和乙方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评估费、税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和证据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如乙方已经使用该房屋的,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房屋折旧费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乙方使用年限×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可删除)

(4)乙方未向银行及甲方付清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清偿款、资金 占用损失、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交付本商品房,且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任何责任。

5、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应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甲方,乙方15日内未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已作出书面决定但未能成功送达甲方的,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给予乙方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宽限期(自乙方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决定,含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情况下,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乙方未在上述宽限期内付清全部房款及其他款项的,应按本协议第4条第三款中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6、因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如有)、公证费(如有)、手续费(如有)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买受人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0-13款的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及正式抵押登记,出卖人被贷款银行起诉与买受人就贷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除享有本条第5项约定的权利外,买受人还应当赔偿出卖人在贷款银行起诉案件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8、为免疑义,甲乙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关于贷款方式付款之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的补充

1、乙方作为本商品房的买受人,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是乙方的主要义务,乙方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购房款。

2、付款期限届满后,若乙方未支付购房款的,逾期在30日内支付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未付购房款毎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将本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还应按商品房总价的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证据及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等一切实现权利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巳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双方同意:商品房合同第十条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条、关于商品房交付、逾期交房责任的补充(对合同第十一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实际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为年月日前。在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甲方有权顺延推迟交付房屋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法定不可抗力情形外,如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甲方可以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国家及本商品房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变更或政府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4)乙方尚未付清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由甲方代收代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以及其他应缴费用)或乙方尚未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资料、出示相关凭证);

(5)乙方所购房屋存在诉讼纠纷、被法院査封、拍卖等情形及乙方未按期向银行、公积金贷款机构偿还借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或甲方有承担担保责任风险的情形;

(6)乙方于验收交接该商品房之前,对该商品房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甲方需在合理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整改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未将该商品房交予乙方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

3、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期与甲方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的;

(2)本商品房未竣工验收。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他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合同或甲方交房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合同或甲方书面交付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本商品房的保修期,与本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他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4、关于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特快专递、手机短信、报纸公告等形式,乙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地址确保甲方能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手续,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邮戳日或公告日)视为送达乙方。不论乙方是否接到书面通知,如乙方具备接房条件,乙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2)乙方在办理本商品房的交房手续前,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签署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支付面积差异款(如有)、代为清偿款(如有)、资金占用损失(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履行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应履行的乙方义务(如有),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将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除合同约定可延期交付外,乙方应在当天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甲方不再按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之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当天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4)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之后才付清全部房价款、签署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支付面积差异款(如有)、代为清偿款(如有)、资金占用损失(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履行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如有)的,乙方应在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付手续,甲方不再按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之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未按时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在乙方付清上述应付款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含)内才付清全部房价款、代为清偿款(如有)、资金占用损失(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履行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如有)的,甲方有权不再按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之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房手续(合同约定用延期交付的情况除外),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当天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5)如乙方所购本商品房为现房的,乙方应在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违约金(如有)和履行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应履行的义务(如有)后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付手续,甲方不再按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之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未按时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在乙方付清上述应付款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该房屋一切风险自该日期转移至乙方,同时物业费及保修期自该日起起算

(6)甲方按约定顺延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则相应顺延本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7)本商品房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担绝接房,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本商品房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房巳交付。

(8)如乙方购买的本商品房为现房或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则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签已对本商品房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商品房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得以本商品房现状与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与本商品房的现状不符的,双方同意以本商品房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9)若甲方早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通知乙方交付本商品房,乙方办理完毕本商品房交付手续的,视为提前进行交付,本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前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本商品房保修期和物业服务费亦从提前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但合同约定的办理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时间仍然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10)乙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本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之一:

a、非涉外购房:向甲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b、涉外购房;向甲方提供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5、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逾期时间超出甲、乙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30日的,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示范单位”或“体验馆”或“装修体验馆”或者其他展示单位(如有)仅用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者为乙方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甲方巳经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7、乙方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甲方书面通知的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甲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乙方接收房屋的,不视为甲方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甲方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进行整改和保修。乙方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取得贵州省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经相关机构鉴定证明不属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视为甲方已按期交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如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产生违约责任,则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商品房总价款的0.3%。

9、出卖人可在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日期之前交房,包括当日交房和提前交房,均符合合同约定。出卖人提前交房的,买受人应按照交房通知载明的时间收房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来收房并办理手续的,相关交房责任(包括承担物管费、承担房屋遭受损坏的风险等)由买受人承担。

10、买卖双方确认,合同中所填写的买卖双方通信地址、电话、微信、邮箱等均真实准确有效,并作为合同履行或司法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履行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可通过向买受人留存的电话、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号等形式发送通知,还可以在网络媒体、商品房施工现场及商品房单元门张贴公告、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通知等方式进行通知,买受人认可该等通知方式及效力。

12、一方以电话、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号等形式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自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的媒介系统之日为送达。一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出之日起的第5日,视为已经送达给另一方;另一方因拒收、查无此人、地址不详等原因未能收取,或丰巢、速递易、物业、小区便利店等代收而收件人未及时取出的,均视为已经送达。以网络媒体、商品房施工现场、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通知的方式送达的,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送达。同一内容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若一套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数人时,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的有效通知,即视为向买受人全体送达通知。

13、如买受人的联络方式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没变更,由此导致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及其他逾期通知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出现可能逾期交房情形的,出卖人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届满日前5日内向买受人发送逾期交房通知,届时请买受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房手续。

14、如出卖人逾期交房天数达到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九条、对合同第十二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的补充

1、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建筑设施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明确约定了上述内容的交付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如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建设,在其他分期建造时,会产生噪音、灰尘等的影响,在合同签订前,事先已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公共配套、商业(如有)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贵任。商业(如有)可能会对本项目业主以外的客户开放营业。

3、如乙方所购商品房内设有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需由乙方自行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代为垫付的,乙方应在本商品房交付前一次性归还甲方。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上述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乙方自行承担。

4、根据市政或规划等的要求,本商品房内或者本商品房前后或者绿地及平地(如有)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籍、上下水管道、梁柱、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遒、管遒井、垃圾收集点、消防井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无异议,并承诺未经相关单位同意之前不改变前述结构、设施、设备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应配合前述结构、设施、设备的维修、检修工作。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则应对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商品房或共有部分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项目相关基础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等)因项目周边所涉市政配套不完善,导致本商品房交付时不能使用的,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提供过渡性(临时性)供气、供电、供水措施的,视为甲方已合格交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

6、鉴于本项目及相邻项目分期分批进行施工建设,主合同中关于甲方承诺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是指项目本批次销售物业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时间,不指整个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及其他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项目内其他楼栋可能正在施工、公共绿地及非市政道路可能正在修建,各项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亦将分阶段进行和根据工程进度逐步呈现,因分期施工建设所带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噪音、粉尘、灯光、通行道路调整、车位调整安排等)乙方予以认可并表示无异议,并不因此向甲方主张追究任何民事责任。

7、乙方同意本商品房所在小区之项目公共配套管理用房(如垃圾房、物管用房等)由甲方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及使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共配套管理用房的位置。

8、如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没有人防工程项目的或者该商品房所在的区域没有人防工程的或者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该区域人防工程异地建设的,则人防部门出具的前述同意或批复文件即视为商品房已符合人防的交付条件。

9、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未在约定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应继续使之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对合同第十五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合同单价与总房价款仅以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甲、乙双方同意只按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即: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面积误差,并作为双方结算房价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对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等所出现的误差,甲、乙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也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具体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均不计利息)。

(2)合同约定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的,本合同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面积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均不计利息)。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x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变更的,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双方均同意不解除合同并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本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且均不计利息),除此之外,双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3、因本商品房面积误差导致乙方税、费增减(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或将可能影响乙方某项特殊需求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双方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本商品房面积差异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费的,则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退还,能否退还甲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4、不做面积补差的情况:

(1)双方同意,按套计价的,不做面积补差,本商品房总价按合同约定履行。

(2)因有关面积测量的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计算方法、计算规则(准则)或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面积差异不做面积补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自行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造等导致本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并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或引发相关责任的,均与甲方无关。

6、甲方依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乙方补交房价款的,如乙方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不予补交,差额部分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金额,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十条及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及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7、双方确认,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同意不适用合同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合同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小区采取分期建设和交付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市场状况或者政策变化进行后期建设方案的调整,乙方同意甲方在不突破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指标条件下进行建设方案调整,乙方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影响本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甲方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或甲方为乙方利益进行调整成甲方为小区多数业主的利益而对共有部分的变更,可不通知乙方,甲方亦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补偿。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本商品房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同尺寸、朝向变化、立面设计等,或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变更,甲方无需通知乙方,甲方亦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补偿。

4、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变化、规范标准、国家或地区的公用事业单位或垄断企业导致的变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一致,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无息),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责任。

6、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及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要求的,且甲方应当遵照执行的有关本物业小区或本商品房的变更事项,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

7、本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遒路和绿化以及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燃气调压箱等)、车库安全疏散口、 垃圾房、排风竖井、排水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单位最终确定为准,合同附件中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未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非合同另有相反约定,否则,以实际建设为准,乙方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

本商品房所在项目本期的工程建设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绿化可在本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并交付乙方后予以完善并竣工验收交付,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袖设施等类型及其面积若发生变化或与双方约定的不一致,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的为准。

8、对合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变更为: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选择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并且完成本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第3款约定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方选择不退房的,视为乙方接受该变更事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贵任,合同继续履行。

9、第十七条所指的结构形式变更是指结构根本性变更,具体包含:户型变更是指变化导致厅、室增减;空间尺寸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引起层高、开间超过10%以上的变化,不含因施工原因或采用新材料原因引起的局部变化;朝向变更是指发生45度以上变化。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10、乙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所购房屋的建筑细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外立面造型设计带来的影响,窗台高度、阳台护栏形式及高度、开窗的尺寸和形式、开门的尺寸和造型等细节)。

第十二条、对合同第十八条“商品房质量的约定”的补充

1、乙方对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有异议的,最迟应于主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之次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30日内提交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鉴定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2、依照上述程序进行检测后,甲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同级或更高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乙方无条件配合(若乙方拒绝配合的,视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问题),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质量鉴定意见。经复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对该房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且最迟应于主合同约定或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之次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并在30日内提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鉴定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依照上述程序进行检测后,甲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同级或更高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乙方无条件配合(若乙方拒绝配合的,视为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质量鉴定意见。根据检测结果,如没有出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则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出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则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选择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并送达甲方,乙方在【15】日内未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或者已发出书面退房通知但未能送达甲方的,则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选择退房的,在乙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事项后,甲方在【6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乙方补偿费,乙方已缴纳的不可退还的规费、税费及质量检测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贵任。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提供经专业机构认可的整改方案,并按该方案进场实施整改,乙方有义务及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绝甲方进场整改),则甲方除继续承担整改义务外,对因未能及时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根据本条第3款复检结果,如出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一次性提出,以便于问题的快捷高效解决,此类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责任范畴,另行某于保修关系解决,由双方在该房屋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自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修理或更换(若更换,则可更换为同品牌成其他品牌的同等档次,同等质量规格的材料或设备),若因修理或更换期间导致乙方遭受实际损失的,在乙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金额后(若该损失的计算标准存在多个的,以最低计算标准为准),由甲方据实赔偿,但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乙方仍应据实缴纳。乙方若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甲方或施工单位进场进行修复的,视为乙方豁免了甲方对房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6、甲方接照本条第5款约定整改完毕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前来验收整改成果;若乙方仍有异议的,可于整改完毕后的【10】日内委托价房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依照上述程序进行检测后,甲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同级或更高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乙方无条件配合(若乙方拒绝配合的,视为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质量鉴定意见,经检测该房屋仍然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的,甲方继续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承担整改及赔偿责任。

7、整改完毕后,乙方未前来验收或虽来验收但未按照前述程序提出异议或虽来验收但无正当理由及依据拒绝认可的或经最终检测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则视为整改合格,并以甲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查验认可现场的日期作为整改合格之日,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违约或赔偿责任: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在上述期限内整改完毕且影响乙方入住的,自第61日起,甲方按10元/天给予乙方补偿,直至整改完毕。

8、如果乙方对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应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针对交付使用时该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自行装修、不曾搁置任何装修材料、不曾摆放任何家具、不曾进行可能引起空气质量变化的作业、施工及使用等)进行;检测时应该保证有甲方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9、乙方若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甲方或施工单位进场对该房屋进行整改的,视为乙方豁免了甲方对房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甲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

10、双方对该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乙方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甲方经营等不正当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乙方向出甲方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仍不停止相关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总房价的20%收取乙方违约金。

商品房交付前乙方不得私自进入项目现场,若进入项目现场发现该房屋存质量问题的,由于此时并非房屋最终交付状态,甲方交付前还将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交付前的排查和整改,乙方不得就此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其他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甲方经营等不正当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仍不停止相关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总房价的20%收取乙方违约金。

第十三条、对合同第十九条“住宅保修责任”的补充

1、保修期自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算。

2、保修期范围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撞自维修的,甲方对此部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3、保修期间本商品房严重不能居住使用的,甲方选择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补偿后,不再承担其它赔偿。除上述情况外,本商品房局部维修等,甲方除承担保修责任外,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保修期间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包括:

(1)因乙方不当使用;

(2)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5、乙方认为本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本商品房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及设备质量、空气质量、建造建 筑隔声、节能措施和其他质量问题),乙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交付,乙方可依约定向甲方申请保修。

6、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共有部分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共有部分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行为,不产生保修期顺延或重新开始计算的效果。

8、【示范单位的保修责任】

如乙方购买的本商品房是对客户开放、展示的销售示范单位,则乙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本商品房保温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的家具家电(如有)等工程或设备均经过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损耗或瑕疵。乙方在购买前巳到现场验房,对本商品房的现状巳做了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同意以本商品房交付当日装饰装修部分现状为交付标准。

鉴于甲方在本商品房价格上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乙方同意甲方承担有限的保修责任,甲方对示范单位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对装修装饰和其他工程内容不承担保修责任;对家具、电器等设施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生产厂商保修;已过保修期的,由乙方自行维修,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商品房的室内装修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之任何部分的颜色、式样、规格、质量等)提出异议或要求甲方予以更换、补偿、赔偿、维修等。

9、【现售商品房巳过保修期或部分过保修期】

如乙方购买的本商品房是该项目现售商品房,鉴于甲方在本商品房价格上巳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本商品房施工单位为甲方出具的保修书的范围和剰余保修期限对本商品房承担相应的保修贵任,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其它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对合同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的补充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及本条所指日期是指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土地商品房登记机构,取得的登记受理单或类似文件所记载的期限,而非办结时间。受政策及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淸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或因乙方未交淸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在本商品房交付前乙方未办妥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交淸办证所需规费、税费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本商品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诸涉及资料及费用为甲方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为准。(乙方可能不委托甲方办理,可删除)

3、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在本条第6款约定的时间内到出卖人处领取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办理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逾期,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有关文书,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6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交付或视为交付前述有关文书后,即视为协助办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买受人后续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因买受人未足额付清商品房价款、面积补差款、专项维修资金、办证相关费用或履行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并相应顺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办理房产权属初始登记等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买受人还应当承担从约定的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并按日按照本套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出卖人违约金。

5、因办理商品房登记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登记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政府及相关收费单位最新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为准。

6、买受人须于出卖人通知(通知方式以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为准)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递交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并依法缴纳契税等有关税费;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在取得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0日内与贷款银行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逾期,买受人应按日按本套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五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逾期90日以上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按本条约定应由乙方提交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交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已在合同签订时告知乙方,并且乙方确认就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有任何不明之处的,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机构査询。乙方应确保及时主动向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机构查询办理房地产权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应交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甲方没有责任另行告知乙方。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向甲方预付全部税费和费用的,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证时间则相应顺延且不视为甲方逾期办证。

8、由于乙方逾期未提交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交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或未将相关缴礎凭证原件移交给甲方的,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为便于甲方按约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吿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吿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主动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缴纳契税并将缴费凭据移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甲方除有权相应顺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吿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外,乙方还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毎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由于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或政策性因素调整或产权登记机关、测绘机构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原因等)致使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预告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如乙方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且甲方提供担保的,本商品房产权证办妥后,如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的相关通知,则乙方应于通知之日起2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或提交现房办理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和缴纳办理抵押登记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否则,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的毎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如甲方逾期办证产生违约责任,则甲方违约佥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商品房总价款的0.3%。

1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资料,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签收文件或回执为准。(对于7-13款,乙方可能不委托甲方办理,可删除))

第十五条、对合同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的补充

1、本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及与前期物业服务相关的具体约定以出卖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2、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政府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3、地上、地下停车管理费标准:乙方自购或使用权赠送给乙方的车位,按【 】元/个/月收费;租用的车位,按【】元/个/月收费。

4、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算,除符合法定或约定理由外,乙方不得以未办理收房手续、房屋质量有问题需维修、以物业服务费抵作赔偿金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未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约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5、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按政府相关规定配置。

6、本商品房所属小区若为集中式样住宅小区的,乙方不得改变本商品房的实际使用功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不用于实际居住,而是设置长生位或存放亲属骨灰;利用房屋属于一层或实质上属于一层的特性,将房屋改造为麻将室、餐馆、便利店等进行商业用途,以日租、民宿形式对外营业,造成物业单位对公关区域的管理困难,破坏所属小区其他业务居住体验,乙方应在收到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递出的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同小区其他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采取强制措施,或上报社区、街道办、城管部门采取更进一步的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二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的补充

1、乙方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等业主之间的公共约定。

2、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外,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已修建或将来可能修建的各种商业用房、非机动车停车库、地面车位、地下车位/车库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竣工、招商、运营及分批到位等时间,且甲方有权以出售、出租,赠与、抵押、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等方式进行处置。乙方对此完全知晓且不持异议。

3、规划上专属特定房屋、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阳台、架空层、底庭院(绿地)、地下室(若有)及其他空间为乙方专有,该部分为乙方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如何办理权属登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确认:上述特定空间在交付时甲方无需进行绿化或进行其他任何装饰装修。上述特定空间的具体位置、大致的形状、范围、面积、高差等可由甲方根据修建地点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乙方不得以特定空间实际状况与合同附图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甲方赔偿或拒绝收房。乙方在使用特定空间时必须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不得损坏或移动特定空间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

4、对专属于特定房屋底庭院(绿地)使用权属的约定:

关于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由乙方独立使用的底庭院(绿地)的约定(本条仅对****栋有效):

4.1、乙方所购出卖人****栋 号商品房相邻的专属庭院面积暂定: 平方米,该面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房屋一层及、架空层的庭院面积共同组成。庭院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及设置标准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所示位置、或以交房时的实围以及交付时的状态为准,乙方不得为庭院所涉及争议为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4.2、该庭院面积计算以形成庭院的外沿线与乙方所购房屋红线外沿围合而成的空间部分,实际面积以房屋交房时的实际为准。另庭院划分方式依地势情况划分,有可能出现高差情况。如甲方对庭院面积进行调整,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调整庭院面积。

4.3、本庭院不办理任何权属证书,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可按本协议约定内容规范使用。且该庭院的使用权和使用范围,不构成甲乙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和价格之决定性条件。

4.4、庭院面积存在差异的解决办法:物业交房时,因地形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施工完成的花园面积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的,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处理:误差比在15%以内的,甲乙双方互不补差;误差比超过15%的,双方届时另行协商约定。

4.5、甲方交付的庭院时间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相同。使用期限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载明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同等。

4.6、未经甲方(交付使用后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庭院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也不得对围墙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包括增开围墙出入口等)。如乙方自行对庭院进行改扩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要求买受人赔偿相关损失。因乙方整理庭院或在使用庭院过程中,造成庭院范围内或相邻区域的管道井、管线、设施等损坏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全部费用。

5、对屋顶平台使用权属的约定:

本条仅对 楼栋非顶层房屋买受者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乙方同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1款赋予的屋面使用权的个人部分使用权益让渡给所购楼栋顶层业主,顶层业主对屋面享有完全使用权利,并享受甲方的房价优惠补偿,具体优惠补偿已在《认购协议书》上载明,乙方特此作出声明,本声明终身有效,且向本房屋未来可能的继承、租赁、购买人等承接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第三人如实披露(乙方签名,摁印: )。

6、规划或设计上不属于特定房屋买受人独立使用的露台、阳台、屋面、架空层、底层庭院(绿地)/屋顶平台、地下室及其他空间,如甲方在销售时声明保留其使用权或全体买受人声明同意将其使用权让渡给特定房屋买受人使用的,该特定区域的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归甲方或特定房屋的买受人,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由该特定区核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体买受人对此知悉且无异议。

7、室外平台,底层庭院(绿地)/屋顶平台、底层露台、地下室内可能存在的检查井、消防管道等公用设施,乙方不得覆盖及影响其使用。

8、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单方更改交付时甲方已设置的名称及其标志;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栋外墙面、屋面、电梯厅、入户厅、楼道等公共区域、电梯轿厢、架空层、广场等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无偿发布与项目或甲方名称有关的广告或进行类似的广告宣传活动,为提升楼盘知名度及可辨识性,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各楼栋的屋顶或外墙面免费设置小区名称或楼盘名称等标识牌。

9、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物业务企业进行广告位规划设计和广告发布管理,因出租、转让广告位等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此知悉并认可此权利安排。商业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为经营推广需要使用屋面、屋顶、外墙面、电梯厅等广告位发布广告或悬挂店招或作其他用途的、须报有关行政部门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方可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制作、安装、发布。

10、底层庭院(绿地)绿化,甲乙双方均不得减少其绿化面积:露台、外墙、底层庭观(绿地)等应按照政府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与外观。

11、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按乙方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则应对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邻房屋买受人拒绝配合维修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乙方应直接向相邻房屋买受人主张权利。

1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房屋、房屋附带特定空间或房屋、房屋附带特定空间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环保垃圾站、室外消火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车库出入口、垃圾收集点、消防出入口等公共设施(该类设施无法穷尽展示,具体以实况为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如乙方人在房屋、房屋附带特定空间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妨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排除妨碍的责任。

13、乙方接受甲方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如管道、桥架、风管、配电箱、消火栓等)无论甲方是否提前告知,乙方须配合消防设备的年检、维护等工作。乙方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改造、损坏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设备。

14、乙方违反本条前述12、13约定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改正,乙方未如期改正的,应自违约行为发生后第11日起,按主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乙方放弃对修复费用的异议权。

15、乙方认可出卖人对小区所有房屋的特有设计、修建,并且承诺为了保证整个小区建筑的外立面风格的协调、统一以及小区品质,决不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形式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色彩、结构或者向甲方提出异议。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乙方完成相应报批报建手续且经甲方认可的,因交付使用后乙方装修改造引起的房屋外立面的变化除外,但装修改造后乙方不得因使用改造或拆除或二次施工再次引发楼栋外立面变化,否则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认可或接受的状态进行相应恢复。

16、乙方知晓并认可,本项且范围内其他买受人所购房屋可能附带有专用的特定空间,该专用特定空间可能是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如楼顶、屋面、底层(绿地)等甲方在有权出售物业时已将该特定空间的使用权划给其他买受人专属使用,具体位置以其他买受人与甲方签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并承诺放弃对该特定空间的使用权,甲方及其他买受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承诺不对获得专属使用权的买受人专属使用特定空间提出异议,并永不侵害获得专属使用权的买受人专属使用特定空的权利,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使用该特定空间的,须自行与该专属使用的买受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且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若因获得专属使用权的买受人在使用特定空间时妨碍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该专属使用权的买受人赔偿,甲方不因此受到责任追究。

17、甲方声明:建筑区划内各楼宇底层与某住宅单位相邻的部分绿地,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本协议内容享有使用权,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不得改变该部分绿地的用途,不得更改花园内公共设备设施(管线井等),买受人必须维护花园的清洁卫生,负责花园植物的保养,不得在花园里堆放杂物,使用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如物业管理公司须进入花园维修维护,买受人须积极配合,否则甲方有权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强行实施。该部分绿地的面积甲方在出卖时的批示仅作参考之用,即使与实际呈现有较大误差,对特定买受人与甲方均不形成任何约束。

18、对可变空间改造的约定:购买了包含可变空间(包括不计算面积或计半面积的挑高层、入户花园、室内花池、结构板专属区域等)房屋的乙方,如欲对所购可变空间进行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等业主之间的公共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方案设计、报批等工作,并应对因装修、改造引发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及使用人应避免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应在外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信号接收器、防盗网窗或其他设施等,若有违反,物业公司有权制止,甲方可免除相应的保修责任。

1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不得自行或允许实际使用人在该商品房的屋顶、天台等共用部位搭建任何永久或临时性工程,不得围蔽、密闭该商品房的屋顶、天台,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阻拦任何第三方正常进入该商品房的屋顶、天台,否则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恢复、维修、赔偿等责任,与出卖人无关。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买受人及时整改、拆除搭建、障碍物、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拆除搭建、障碍物及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乙方承诺:在签订主合同及本协议时已知悉该房屋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乙方在主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另甲方出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也无义务告知项目周边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有信息与未来变化)。乙方对以上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并认可。

21、露台、底庭院(绿地)、阳台、架空层、地下室(若有)及其他空间可能因楼栋、位置变化,和满足设计规范及施工需要,其交付时的尺寸、空间、形状、面积大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以实际交付为准,示范单位展示标准仅为效果示意,不作为交付标准。以上部位均未计入本商品房房价款中,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十七条、对装饰、设备标准约定的补充

1、双方一致同意,如该房屋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约定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甲方可用品质标准近似于约定标准的产品替换,包括以同等档次、同等品质或更髙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的情形,乙方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拒绝接收房屋,否则视为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鉴于设备、材料需一定的釆购、加工和维修周期,甲方在履行保修责任时,不承担合理釆购、加工维修周期内的相关赔偿责任。

2、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対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3、本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可能会受装修施工、临近商品房装修施工等各种因素影响。除本商品房室内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空气污染外,乙方不因此向甲方主场赔偿或补偿。

第十八条、对地下停车位配置使用的补充

本条旨在响应政府为住宅业主配送停车位的倡导设立,是否为乙方配置停车位是甲方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抉择,是否选择配送车位选择权在于甲方,若甲方未作出车位配置承诺或乙方已向甲方签署《房款不含车位确认书》或销售时以告知以本商品房屋花园解决停车问题的,下述协议对于双方均不会生效。反之双方按如下约定履行:

1、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收房手续时,配套一个所属楼栋地下层指定楼层及区域的□标准车位/□子母车位(以下简称“车位”或“该车位”)给乙方,供其停放车辆。

2、甲方旨在配套给无价款核定,乙方无需就本车位配置使用事宜向甲方支付价款。

3、甲方在地下层划定范围供乙方进行车位的选择,乙方在收房时,在划定范围内进行车位的选择。暨乙方选择具体车位号的顺序,与乙方收房的先后顺序一致。

4、配置给乙方的车位使用年限,与所属楼栋的余下土地使用年限同等。该车位所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乙方根据国家政策,完成办理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续租的,配置给买乙方的车位使用年限同等延长。暨车位的使用年限始终与房屋的余下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5、车位交付时间可能因工程建设、装饰、管理等原因或晚于乙方办理房屋交付的时间,但只要甲方作出配置车位的承诺,车位交付的时间不得晚于乙方办理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签订入伙协议(是什么入伙协议?)后的180天

6、甲方是将车位配置给乙方使用,非所有权、产权的转让,故不办理办理任何权属证书,产权归甲方所有。

7、乙方可以将车位的使用权益转让、出租、出让、出借给第三方,但应当将范围限定于本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或长期租赁客户,若为长期租赁客户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且乙方在其租赁期结束后必须同时予以收回。

8、乙方若将本合同房屋的产权转移给第三方的,车位的使用权益可以选择一同进行转移,亦可选将车位的使用权益归属到乙方本人在本小区的其他房屋之下,或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其他业主,具体处理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乙方必须保证车位归属在本小区某一房屋之下,不得单独持有该车位,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位的使用权。

9、乙方必须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的停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准时足额缴纳车位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用仅限于对停车位的公共卫生保洁费、日常公共通行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公共照明等该车位所属停车场的公共用途,但不包括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车位单独管理等非公共服务所产生费用)。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提供前述非公共服务,乙方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应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若乙方因未按停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准时足额缴纳车位管理费用,影响其对该车位的正常使用,责任在乙方,与甲方无关,车位管理费逾期超过【540】日未进行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收回车位的使用权。

10、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乙方车位所停放车辆(含乙方车辆)及物品(含车内物品)的损坏、丢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该车位。在该车位使用中,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停车场的公共设备、设施、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应遵守停车管理人员指示和车辆停放规则有序停放;

13、停车场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车位使用权人承担;

14、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该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1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用途,或利用该空间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体‘

16、如果因乙方车体过大影响其他业主车辆停放时,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为乙方调整车位,若调整给乙方的车位比原定车位面积大30%以上或为子母车位或多个车位的,乙方须根据新调整车位的市场定价补交与原车位的差额部分。

17、车位仅可用于停放车辆之用,不可对车位进行改造或损坏,搭建构筑物,若发生改造或损坏的,乙方须在1个月内予以复原。若造成所属区域的管道井、管线、设施等损坏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全部费用。

18、鉴于本商品房所属项目毗邻十里河滩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在旅游度假黄金期、政府开办大型体育赛事、演唱会或其他综合性公共期间,可能会因人流聚集量大,车位需求陡然增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活动期间内调配、占有、使用乙方正在使用的车位对外开放使用,乙方予以支持和无条件配合,在上述期间内给乙方造成停车困难、集中停车场临停社会车辆所带来的后果乙方自行负责,不因此向甲方主张相关权利。

第十九条、对建筑节能的补充

甲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了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此信息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化,相关变更内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为准,乙方同意并接受。

第二十条、对建筑物内相关物业归属

1、该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地面车位(如有)及按规划建设的其他停车位、会所(如有)及其他经营性配套设施、其他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内的各类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层空间(如有,但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地下空间和其他待定空间等,不随同本商品房一并转让,其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按其属性和相关规定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甲方有权确定其他具有经营性和服务性配套设施的经营业态,并可对外服务,其运营对象包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小区外的其他人员。按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要求,应向 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设施或附属房屋、场地,甲方按规定进行移交。

本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所有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将上述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

2、关于庭院、露台、地下室等部位约定

乙方同意,不计入产权面积的结构上或设计上专属于特定商品房(直接相通或相连)的露台、庭院和地下室,由以上特定商品房的业主依法合理专有使用,并不主张任何权利,且同意上述业主自行管理其独立使用的上述部位。

若乙方购买的本商品房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部位,则乙方作为使用人必须遵照以下约定:承担专有使用部位维护、修理和管理责任,并配合对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该部位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交付时按现状交付,如有差异亦不影响房价款;乙方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利益及公共利益,亦不得妨碍正常的物业管理。地下室不同于地上房屋,甲方按毛坯标准交付合格商品房,但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易返潮、空气不易流通等情况,甲方将别提醒乙方在地下室装修过程中宜使用具有防潮性能的装潢材料,避免使用木材、板材、墙纸、壁布等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露台、 地下室损坏或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修缮和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公共部位或相关建筑需维修的且必须进入该区域的,物业公司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提供配合,应无偿许可物业公司进场维修。乙方不得违反使用说明书标明的承重限制或损坏防水等设施。

露台、庭院可能因楼栋、位置变化,和满足设计规范及施工需要,其交付时的尺寸、空间、形状、面积大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以实际交付为准,示范单位展示标准仅为效果示意,不作为交付标准。

以上部位均未计入本商品房房价款中,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乙方巳清楚知悉,以上部位的使用权利可能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行为而受限或被取消,乙方确认与甲方无关,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承诺、示范单位等的效力的补充

1、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等合同文件约定为准。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包括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之前就本次商品房买卖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口头或书面表示、意向、承诺、介绍、协议等(如有),均由商品房买卖合同替代而自动终止或失效,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甲方和乙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展示板、沙盘、模型、销售宣传资料等)就本项目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和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教育资源等介绍说明和允诺仅供参考,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和交付标准,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甲方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相关信息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同意并接受:本商品房周边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政府公示通知为准,甲方对上述情况的介绍仅基于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所了解的内容,并不代表甲方对相关全部信息完全知悉,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及合同组成部分,如实际情况与甲方宣传内容不一致并不构成甲方违约和乙方索赔理由。

3、乙方明知并认可甲方所展示的模型、沙盘因制作比例、材质、工艺等因素的限制,其立面材质和色彩与实际交付的本商品房或实景存在差异,乙方确认该模型或沙盘不作为交付的标准和依据,亦不构成甲方的义务和贵任,同时乙方认可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示范样板区等上标明,乙方同意不以上述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甲方展示的示范单位为指定户型,与乙方所购商品房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示范单位中的空间格局、功能区设置、户型朝向、设备平台使用、阳台、空调机位、腰线、外立面等仅供参考,与实际交付时会有所不同,不能理解为交付标准或合同的样品,甲方对实际交房标准与示范单位的差异不承担责任。装修示范样板区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作交付标准和依据,合同双方不受其约束。

5、甲方在相关广吿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 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其中如有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本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双方认为需要作为合同内容的,均已载入本合同;其他未明确截入本合同的内 容均不影响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本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不视为合同内容,不构成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6、甲方如需解释、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向乙方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或放弃对乙方任何权利,或减轻、豁免、延后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均须经甲方加盖公章予以书面确认,任何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作出上述表示的,均不视为甲方作出的承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确认,甲方已就上述提示予以充分说明,乙方已注意到上述提示涉及的事项并均予以认可,并巳充分理解上述提示所述内容。乙方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内的广告宣传的补充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有权无偿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无偿使用出售物业的屋顶、外墙面、小区道路、绿地、围墙、出入口等位置设立相关宣传材料等,具体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建筑物推广名、广告物品、设施、灯箱、指示系统、LOGO、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及其他宣传材料等,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二十三条、对钱款来源说明

乙方承诺其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房款属于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无任何可能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如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房款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或产生其他风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及处置本商品房,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本商品房的占用使用费、甲方恢复本商品房原状支出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退还的房价款中直接扣收该类相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的补充

1、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价格及其他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书面确认,乙方购买力及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财产及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本商品房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本合同无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侬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享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权时,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15】日内且在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情形)之前书面通知甲方;逾期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应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仍按合同关于不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定处理。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时,如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商品房注销(撤销)合同网签、备案、(预)抵押、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或完成本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即:将本商品房重新处于可售状态),如本商品房巳交付使用的,乙方还需在上述时间内将本商品房返还至甲方(乙方需将本商品房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状态, 并进行腾房,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商品房内所有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设施及相关物品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部分家具、电器、设施及相关物品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钥匙,与甲方办理本商品房交还手续);乙方完成前述事项前,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或返还任何款项(如有),且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任何损失之违约或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事项,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本商品房的占有使用费、甲方恢复本商品房原状支出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退还的任何款项(如有)中直接扣收该类相关款项,不足款项,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

乙方对本商品房的占用使用费计算标准:乙方应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本商品房的占有使用费,如超出【15】日未向甲方返还本商品房,乙方应按照【15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位逾期返还本商品房的占有使用费,上述费用自本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将本商品房返还给甲方之日,如此期间本商品房发生损害或缺失等情况,乙方应照价赔偿。

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不因本商品房的交付而消灭。

5、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商品房总价款20%】计算,如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问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巳支付的税费及其他费用、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解决纠纷、诉讼而花费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羞旅费等)超出违约金的,乙方应当补足;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6、根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当甲方应退还任何款项给乙方时,如其中任何款项为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该部分款项直接退还给贷款银行,甲方将前述款项退还给贷款银行即视为退还给乙方。

7、如甲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交付乙方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开具红字专票等事宜。

8、当乙方出现应按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时,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支付的款项优先抵偿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如有)等。

9、乙方选择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方式的,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时付清了应付的一次性房款或者全部分期房款以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六条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条款不再适用乙方巳经支付的购房款,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付清购房款或者合同约定应支付其他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补差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仍适用合同第十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对联系方式的补充

1、乙方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处填写的乙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为履行本合同的法定送达地址。甲方的书面通知发送至该地址即可,无需另行向该地址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址送达,合同中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为双方确认的有效的联系信息,也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纠纷等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公证执行时接受司法(仲裁、公证)机关送达司法(仲裁、公证)文书的地址。凡向本合同载明通讯地址投递寄送的文书,除能证明未送至该地址外,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已送达。

2、甲方确认,下述通讯地址为履行本合同的法定送达地址:

收件人:

通讯地址:

电话: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通知地址、电话等其实有效,且所列通知地址系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提供有误或在变更后未及时遹知对方,引起合同履行停滞或不能履行,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4、除非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撇销等任何协议的签订,均在该项目的甲方售楼处或甲方指定地点逬行。

5、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通知、答复等,特快专递的,同城以快递发出后的第二日为送达日,异地以快递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挂号邮寄的,同城以信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异地以信件发出后的第七日为送达日。以报纸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通知到达在先的日期为送达日。

第二十六条、对本商品房买卖的规费、税费的补充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在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代收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甲方还有权相应顺延本商品房的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交付使用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等全部后续事项办理,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各项规费、税费计收依据以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本商品房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巳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未能进行退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补充约定

1、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合同其它部分的正常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甲方向任何一人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了乙方全体,甲方向任何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履行了义务。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主张权利的,甲方为实现权利在合同签订时施行的贵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高范围内支付的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为提升客户服务品质需针对客户开展各项调研工作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无偿使用买受人购房时所提供的各项信息。乙方承诺不会因此向出卖人或出卖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5、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甲方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乙方同意:对于本建设项目内的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无偿使用。

7、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代理机构(包括销售代理机构雇佣的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在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甲方无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不可抗力的补充

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述“不可抗力”系指战争、恐怖活动、罢工、政府禁令、台风、地震、暴雨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及其他事项。

如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事项,以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应在其发生后的30天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影响程度的报告及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然后按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商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免除或部分免除或延迟履行受不可杭力影响的部分贵任,或以变更形式履行本合同。对于受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无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免责事由的补充

乙方同意,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要求履行合同的(如导致项目暂停施工或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或导致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延长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甲方亦无须向乙方进行赔偿:

1、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通知、规范性文件等,或甲方应政府要求而岀具的停工承诺,或受政府市政建设影响而引起的延误。

2、由于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的情况。

3、由于政府、行政机关、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如戒严)或重大国事活动、国内、国际会议(如国际盛典、体育盛会)等原因导致的情况,包括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准施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要求有所更改及其它政府行为。

4、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如“非典“、“甲流”、 “新冠”等重大公共传染性疫情(必须在国家卫生等部门因对疾病防控,造成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实质上的活动限制,致使其在疾病防控期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约为准)。

5、由于异常天气(如高温、台风等)、雾霾等导致无法按期施工的情况。

6、其他为公共利益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期施工所导致的延误。

第三十条、对新购商品房限制性政策规定的补充

甲方巳充分告知乙方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等有关部门对新购商品房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主体、限购套数以及境外主体购买商品房的限制性规定等),乙方巳充分了解以上限制性规定,并巳知悉上述规定随时可能进行新的调整,乙方确认其目前完全具备购买本商品房的资格条件,如因乙方不符合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政策,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办理预售备案或抵押登记(如有)、产权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待上述限制性规定取消或乙方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预告登记或(预)抵押登记(如有)、产权登记或转移登记等,或者甲方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差价、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对合同税费的补充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在合同签订时由出卖人代收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若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出卖人还有权相应顺延本商品房的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交付使用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等全部后续事项办理。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本商品房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未能进行退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

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前,甲方特别就本补充协议条款(尤其是加粗、加下划线内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并就上述条款内容对乙方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说明,乙方已充分注意到上述条款并理解且予以认可。

同时,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就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做出了解释和说明,双方已就上述所有条款进行过协商及确认。因此,乙方是在完全注意到、理解并认可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上述条款的前提下才自愿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补充协议生效及法律效力说明

1、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签署合同的同时签署。双方特别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和相关附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无不当,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已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免除、加重任何一方责任或不合理的排除任何一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附件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温馨提示:

甲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对房屋的影响;

以上内容旨在协助乙方了解购房的相关注意事项,并不构成销售要约或承诺,一切事宜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因甲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可能导致本项目存在其他不利因素或上述不利因素发生变化, 甲方不再另行通知提示。


敬请留意最新资料。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