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房屋坐落在 建筑面积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五、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电费。
六、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出租物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500㎡。租赁物具体移交状况见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共叁年。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租赁期内租金为:20000元/月,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超过15日未支付的,则乙方每天需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缴损失。
第四条 税费、保险费承担及发票开具
本合同相关税金由甲方缴纳。需要保险的项目均由甲方自费投保。 甲方应在乙方每次付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发票,甲方未及时提供发票的,乙方付款时间顺延。
第五条 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状况及返还要求
甲方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实地清点,出租物移交时状况如附件:《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情况表》,双方应实地当面清点并实验,在上述附件中如实反映出租物及附属物使用情况。
1、甲方保证上述所有出租物状况完好、其它附属设备设施及附属物外观均完好无损。有损坏的,甲方应负责维修至状况完好可用。乙方承租期间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维修保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接到乙方保修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履行维保义务的,乙方可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可直接从租金中扣回。乙方在接手出租物及附属物后保证在承租期内妥善保管使用。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双方当面清点,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乙方按照租赁期满移交时租赁物状态折旧进行赔偿。
第六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承租上述场地及其附属物作为办公使用,不安排人员居住,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上款约定的用途。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
1、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2、按时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由乙方使用;
3、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4、承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身份证明资料;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水、电、暖气、通讯、设备、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等与承租房屋使用相关的各项费用;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并爱护配套设施;
4、乙方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5、乙方装修、安装、改动附属设施等,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7、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和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
8、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但仍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保证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约定
为保证门面店所在区域良好的生活秩序,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1、乙方必须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制定各项防范制度。办公区域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必须保证承租范围内整洁卫生,不得在租赁房屋上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宣传标语。
3、乙方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消防安全
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相关消防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期间,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租赁物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如电焊明火作业),须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要求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按违约处理,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赔偿。
3、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要求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总额的代通知金;除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外,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的全部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发生的经营损失,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变更或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生效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产权属于自己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与面积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大树下铺面向路左间。
2、出租房屋面积共80平方米左右。
二、租赁期限
自二0一四年4月1日起至二0一七年4月1日止,租期3年。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金额付款方式
乙方以月租人民币壹仟元,经营甲方店铺。该门面房租金3年内不变。
四、租赁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店铺经营管理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2、乙方经营店铺的一切费用(包括投资成本、水电费、店铺装修、税费一切债务等)概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如因乙方“门前三包”不合格导致甲方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甲方对乙方要求赔偿损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允许对门面的整体结构进行改造(如打墙、开门、开窗等),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利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拖欠租金达12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年租费的百分之三十。
3、乙方承租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六、爱护房屋设施,保护环境卫生,现经查明水电门窗下水道水管等设施完整无损,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