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187篇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公司各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程序,避免合同漏洞,防止合同陷阱及合同欺诈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合同是指公司在运营网络建设中所涉及的产品购买和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
第一条 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总经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条 同签订程序:
公司工程施工类合同标的金额的灵活性较大,如可以把所有综合布线工程作为一个工程标向相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也可以针对某一小区进行招投标。
对工程施工类项目采用不确定标的金额,招标目的为确定参与公司工程施工的资格认定,由此确定两家以上的单位具备参与我公司相关工程施工的资格,针对具体的项目由具备资格的公司报价并按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将重新招标确定。
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招投标(或议标)方法选定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招标小组负责整个招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负责。
招标小组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担任,财务会计部和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派出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发起人为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总经理。
2.工程施工方对施工资质的审核
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都应有相关部门或公司认可的相关施工资质:综合布线施工资质、系统集成商资质、光缆施工及熔接资质、综合布线认证工程师证书、网络产品和系统从业人员认证证书、其它相关证书、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简介和公司主要工程业绩。
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都应出示以上相关证书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3.确定招标(议标)单位的范围
对于所有愿意参与相关工程建设的单位,招标小组向其索取其相关资质并安排施工方与招标小组进行相应的技术交流,招标小组根据各单位所提供的资质、实际工程考察和相关资料进行评比,确定邀标范围。
4.发标
招标小组根据工程性质准备招标书并向施工方发出招标(议标)书。本标书未确定相关单位从事公司工程施工的资格。
5.中标单位确定
所有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小组递交投标书,招标小组对每一份标书根据邀标书条款确定其有效性,对于有效标书招标小组将根据邀标书所注明的评标原则确定相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从中标之日起一年内将具有从事公司工程施工的资格。
6.具体工程项目中标单位的确定
针对具体工程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维护中心向具备施工资格的单位发出报价邀请书,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收集所有报价汇总后报交主管副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确定中标单位。
7.合同签订
根据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工程建设维护中心会同财务会计部和行政部确定合同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完成合同文书准备并按照印章使用条例完成合同盖章。
二、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程序
对工程类产品购销采用不确定标的金额,招标目的为确定参与公司产品供货商的资格认定,由此确定两家以上的单位具备参与为我公司供货的资格,针对具体的项目由具备资格的公司报价并按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供货商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将重新招标确定。
产品供货商按照招投标(或议标)方法选定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公司招标小组
招标小组负责整个招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负责。
招标小组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担任,财务会计部和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派出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发起人为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总经理。
2、供货商资质的审核
所有参与供货的单位都应有相关部门或公司认可的相关供货资质:产品代理证书、售后服务条款、技术支持条款、注策资金、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信息产业部所颁发的产品入网许可证书。
所有参与供货的单位都应出示以上相关证书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3、确定招标(议标)单位的范围
对于所有愿意参与产品供货的单位,招标小组向其索取其相关资质并安排供货方与招标小组进行相应的技术交流,招标小组根据各单位所提供的资质、实际工程考察和相关资料进行评比,确定邀标范围。
4、发标
招标小组根据产品性质准备招标书并向供货方发出招标(议标)书。本标书为确定相关单位从事公司产品供货的资格。
5、中标单位确定
所有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小组递交投标书,招标小组对每一份标书根据邀标书条款确定其有效性,对于有效标书招标小组将根据邀标书所注明的评标原则确定相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从中标之日起一年内将具有为公司工程供货的资格。
6、具体产品供货单位的确定
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维护中心向具备供货资格的单位发出报价邀请书,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收集所有报价汇总后根据报价总额报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确定中标单位。
7、合同签订
根据中标结果,工程建设维护中心会同财务会计部和行政部确定合同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完成合同文书准备并按照公章使用条例完成合同盖章。
公司合同的审批权分为三级,即:总经理级、副总经理级及部门经理级。总经理为公司合同最高审查责任人,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向副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授权,其授权如下:
总经理级 | 副总经理级 | 部门经理级 |
公司合同最高审查权 | 业务类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 | 由副总经理授权 |
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尽量使用国家有关机关公布的合同范本。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部门印章及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
合同专用章应用于业务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章应用于非业务合同。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总经办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或物的交付、验收以及其他履行行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
第九条 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我方可在征求律师意见后,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未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我方应中止履行合同或及时解除合同,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前述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征求律师意见,共同提出补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以及履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约定或法定条件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征求律师意见,若原合同还有其他批准或审查机构,则还应取得原批准或审查机构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答复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三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一条 所有工程合同我方应持有至少两份合同原件,一份由总经办保管,一份交会计部,工程建设维护中心保留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条 合同档案除包括合同的正文及附件外,还包括与合同事宜有关的来往信函、电话记录、传真、票据、图表、音像资料以及合同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三条 签订任何有款项往来的合同,应保证公司至少有两份原件,一份由总经办存档,一份由会计部作付款凭据。其它合同由总经办保留原件, 签订合同部门均应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第四条 未经领导同意,合同文本不得随意复印,合同内容不得随意透露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