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说明与提示
1.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后为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排除,不应留有未标记的“□”;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划线处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3.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充分了解构成违约的情形和后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约定。
4.请承租人仔细阅读租赁物的使用说明,防止因使用或维护不当造成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
5.请租赁双方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和资料,作为将来主张权利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租赁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质量/规格型号 | 配套设施 | 用途 | 使用方法和性质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有意续租的,可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
租金单价为: 元/(年/月/日/小时),实际使用不足(年/月/日/小时)部分按照 计算,租金总额为 元(□含/□不含增值税)。
租金支付期限:
租金支付方式:
四、租赁物的交付
1.租赁物的交付时间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于 时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交付地点
□出租人所在地: 。
□承租人所在地: 。
□双方约定的地点: 。
3.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4.租赁物的验收
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 。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所属行业质量规范或 标准,并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收到租赁物后应当在 日内完成检验,如租赁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应当于 日内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未通知出租人的,视为验收合格。
五、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的维修范围: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 日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 /□延长租期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的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 。
六、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经出租人明示阻止后仍不停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转租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期限以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为限,超过该期限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另行约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沟通,出租人仍不同意的,应当在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承租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八、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
九、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物退租时,承租人必须通知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验,除正常损耗没有其他损坏的,予以退租;如有其他损坏,承租人赔偿损失后予以退租。
十、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请求退租的,应当提前 日通知出租人,并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相应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2.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物,应当提前 日通知承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限相应租金并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相应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3.出租方逾期未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的,应当每日向承租方支付租金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除外。
4.承租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应当每日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6.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9.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不交还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或向有关单位或组织申请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 □ 年 月 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的解释、说明,以汉语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人执 份;承租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人:(盖章/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及其他书面材料,确认无误后再签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