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个层面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做了区分,但在实务中经常有HR问,他们也经常和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那么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又有什么联系呢?
聘用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属术语。但应用非常广泛,聘用关系既可以是劳动关系,又可以是劳务关系。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就要看实际情况到底符合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实质条件了。
譬用人单位需要聘用一个不需要坐班的专家顾问,就可以签订聘用协议。聘用专家顾问更注重的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而非过程,提供劳动的服务方式很灵活,更符合劳务关系实质条件。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某个岗位的聘用协议,劳动者实际上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此时就是劳动关系。
有一些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用人单位仍想继续留用,签订返聘协议,此时由于该职工已退休,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聘用关系就是劳务关系了。
单位想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不需要正常上下班,通常叫临时工,所签订的聘用协议,如果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实质上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几个小案例,就是能够说明聘用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约束就要看实质上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了。